聲明異議

日期

2024-10-25

案號

TCHM-113-聲-1215-20241025-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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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215號 聲明異議人 即 受刑人 卓恩魁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對於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中華民國113年8月15日中 檢介明113執聲他3634字第1139100493號函),聲明異議,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卓恩魁(下稱受刑 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4974號裁定(下稱A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6月;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本院110年度聲字第621號裁定(下稱B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9年10月,均分別確定在案。上開A、B裁定接續執行,刑期合計30年4月。B裁定附表所示各罪犯罪日期(106年10月14日至107年4月6日間)皆在A裁定附表所示各罪中,首先判決確定即編號1(106年9月30日)之後,不符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規定關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要件,無從合併定應執行之刑。惟A裁定除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外,餘編號2至13之罪,犯罪日期為106年4月1日至106年8月14日,首先判決確定即編號2(107年3月5日),B裁定附表所示各罪犯罪日期(106年10月14日至107年4月6日間),本得合併定應執行之刑,採此方式定應執行刑,合計最長刑期不逾30年8月(A裁定附表編號2至13之罪與B裁定附表所示各罪合併定應執行之刑,上限為30年,加計毋庸重複定應執行刑之A裁定附表編號1之罪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倘若因A裁定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與A裁定附表編號2至13所示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刑後,使得A裁定附表編號2至13所示之罪不得與B裁定附表所示各罪合併定應執行刑,而僅得接續執行A裁定及B裁定之總刑期有期徒刑30年4月,此情形顯然有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所指一事不再理原則之特殊例外情形,而得透過重新裁量程序改組搭配,且罪質相似、犯罪時間密接之罪遭割裂分屬不同定刑組合,有客觀上責罰顯不相當之情形,受刑人乃請求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就A裁定附表編號2至13及B裁定附表所示各罪,重行合併定應執行刑,然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8月15日中檢介明113執聲他3634字第1139100493號函予以否准,受刑人請求重新裁定應執行刑,以免因接續執行而致刑罰過苛,爰依法聲明異議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被告所犯數罪有二裁判以上時,其所犯各罪是否合於數罪併罰規定,應以各裁判中最初判決確定者為基準,凡在該裁判確定前所犯之各罪,均應依刑法第50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案件之實體裁判確定後,即生實質之確定力,除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刑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外,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定實質確定力之拘束。即使於特殊個案,依循上開刑罰執行實務上之處理原則,而將原定刑基礎之各罪拆解、割裂、抽出或重新搭配改組更動,致依法原可合併定執行刑之重罪,分屬不同組合而不得再合併定應執行刑,必須合計刑期接續執行,甚至合計已超過刑法第51條第5款但書所規定多數有期徒刑所定應執行之刑期不得逾30年之上限,陷被告於接續執行更長刑期之不利地位,而有客觀上責罰顯不相當之情形,則屬一事不再理原則之特殊例外情形,而得透過重新裁量程序改組搭配,由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是已經定應執行刑確定之各罪,除上開例外情形外,法院再就該各罪之全部或部分重複定其應執行刑,前、後二裁定對於同一宣告刑重複定刑,行為人顯有因同一行為遭受雙重處罰之危險,自均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不以定刑之各罪範圍全部相同者為限(最高法院112年度台非字第32號判決意旨、110年度台抗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檢察官在無上揭例外之情形下,對於受刑人就原確定裁判所示之數罪,重行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之請求,不予准許,於法無違,自難指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違法或其執行方法不當(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972號裁定意旨足供參考)。 三、經查:  ㈠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 法院107年度聲字第4974號裁定(即A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6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本院110年度聲字第621號裁定(即B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9年10月確定,嗣受刑人請求臺中地檢署檢察官就A裁定附表編號2至13、B裁定附表所示之各罪向法院聲請重新定應執行刑,經臺中地檢署於113年8月15日中檢介明113執聲他3634字第1139100493號函(下稱本案函文)以受刑人所為請求之兩案件間不符合刑法第50條數罪併罰須裁判確定前所犯之規定,礙難准許而駁回其請求等情,有上開各該裁定、本案函文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㈡A、B二裁定所示各罪,最先裁判確定者為A裁定附表編號1所 示之罪(106年9月30日判決確定),其於此之前所犯之A裁定附表編號2至13所示各罪,因合於定應執行刑之要件,經檢察官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聲請裁定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受刑人所犯之B裁定附表編號1至10所示各罪,其最先判決確定日為107年7月11日,因另符合數罪併罰之規定,經檢察官另向本院聲請裁定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定其應執行之刑。而數罪併罰定應執行之刑,既有上揭法定基準可循,自無從任受刑人恣意擇其中數罪所處之刑,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況受刑人所犯B裁定附表各罪之犯罪日期,均係在A裁定附表編號1判決確定日期即106年9月30日後所犯,核與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規定關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要件不符,依法並無理由與A裁定附表各罪合併定應執行刑。又A裁定附表編號4至13各罪與B裁定附表各罪之罪名、罪質不盡相同,即A裁定附表編號4至13各罪均為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B裁定附表各罪分別為非法寄藏子彈罪、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10克以上罪、非法持有槍枝罪、竊盜罪、轉讓禁藥罪、販賣第一級毒品罪;A裁定附表編號4至13之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犯罪時間為「106年4月1日至同年5月1日」,而B裁定附表編號9、10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犯罪時間為「107年2月10日至同年4月2日」,二者相距已有10月之久,犯罪時間難認密接,非難重複性低;此外,A、B二裁定附表所示各罪亦查無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難認有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統一見解後所指原定應執行刑之裁定基礎已變動、客觀上責罰顯不相當或為維護極重要公共利益等例外情形。是基於確定裁定之安定性及刑罰執行之妥當性,自無再行任意拆解割裂、重新搭配組合之理,則A、B二裁定附表所示各罪分別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既經各該法院定其應執行之刑確定,檢察官據此定刑結果核發指揮書執行,自屬合法有據。  ㈢聲明異議意旨固主張檢察官應將A裁定附表編號2至13及B裁定 附表所示各罪重新合併定應執行刑,對其較為有利,否則將造成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情形等語。然查,A裁定附表編號2至13之罪,犯罪日期為106年4月1日至106年8月14日間,首先判決確定日即A裁定附表編號2(107年3月5日),B裁定附表所示各罪犯罪日期為106年10月14日至107年4月6日間,是A裁定附表編號2至13及B裁定附表所示各罪間,核與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規定關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要件不符,依法本無由合併定應執行刑。況且,倘依受刑人所主張之定刑組合,其定應執行刑之範圍,應在各刑之最長期即有期徒刑15年2月以上,法律內部界限上限則以A裁定附表編號4至13部分,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緝字第8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加計B裁定附表各罪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9年10月,則定刑之上限為28年10月,另A裁定附表編號1至3部分,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30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經接續執行之總刑期最長達30年6月,反較本案接續執行A、B裁定之刑期共有期徒刑30年4月還多2個月,未必對受刑人較為有利,且拆解重新組合定刑,法院將來裁定結果如何,尚難預料,亦不得徒以定刑下限為比較。據此,受刑人上開A、B二定應執行刑之裁定,既均經裁定確定而生實質確定力,又非一事不再理原則之特殊例外情形,自不得任意割裂,再就其全部或部分再重複定刑,是檢察官以113年8月15日中檢介明113執聲他3634字第1139100493號函否准受刑人關於聲請法院重新定應執行刑之請求,其執行之指揮並無違法或不當,聲明異議意旨指摘檢察官之指揮執行不當,自非可採。 四、綜上所述,本件檢察官未依受刑人之請求重新向法院聲請定 應執行刑,洵屬有據,檢察官之執行指揮並無不當或違法之處,是受刑人執前開聲明異議意旨向本院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鏗 普                 法 官 何 志 通                 法 官 周 淡 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劉 美 姿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A裁定(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4974號裁定)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妨害公務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9月 犯 罪 日 期 106年5月30日 106年8月5日 106年8月14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 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毒偵字第2627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26596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毒偵字第4252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06年度訴字第1828號 107年度簡字第147號 106年度訴字第2783號 判決日期 106年9月30日 107年1月30日 107年5月18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06年度訴字第1828號 107年度簡字第147號 106年度訴字第2783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6年9月30日 (協商判決) 107年3月5日 107年5月3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更字第3874號(編號1至3定刑1年8月) 編    號 4 5 6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販賣第一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販賣第一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販賣第一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7年9月 有期徒刑7年9月 有期徒刑7年9月 犯 罪 日 期 106年4月1日 106年4月11日 106年4月2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5003、25976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5003、25976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5003、25976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07年度訴緝字第86號 107年度訴緝字第86號 107年度訴緝字第86號 判決日期 107年5月29日 107年5月29日 107年5月29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07年度訴緝字第86號 107年度訴緝字第86號 107年度訴緝字第8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7年10月3日 (撤回上訴) 107年10月3日 (撤回上訴) 107年10月3日 (撤回上訴)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16041號(編號4至13定刑9年) 編    號 7 8 9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販賣第一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販賣第一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販賣第一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7年8月 有期徒刑7年8月 有期徒刑7年8月 犯 罪 日 期 106年4月13日 106年4月1日 106年4月2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5003、25976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5003、25976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5003、25976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07年度訴緝字第86號 107年度訴緝字第86號 107年度訴緝字第86號 判決日期 107年5月29日 107年5月29日 107年5月29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07年度訴緝字第86號 107年度訴緝字第86號 107年度訴緝字第8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7年10月3日 (撤回上訴) 107年10月3日 (撤回上訴) 107年10月3日 (撤回上訴)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同編號4至6「備註」欄之記載。 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販賣第一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販賣第一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販賣第一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7年8月 有期徒刑7年8月 有期徒刑7年8月 犯 罪 日 期 106年4月3日 106年4月11日 106年4月12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5003、25976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5003、25976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5003、25976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07年度訴緝字第86號 107年度訴緝字第86號 107年度訴緝字第86號 判決日期 107年5月29日 107年5月29日 107年5月29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07年度訴緝字第86號 107年度訴緝字第86號 107年度訴緝字第8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7年10月3日 (撤回上訴) 107年10月3日 (撤回上訴) 107年10月3日 (撤回上訴)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同編號4至6「備註」欄之記載。 編    號 13 (以下空白)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販賣第二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3年8月 犯 罪 日 期 106年5月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5003、25976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07年度訴緝字第86號 判決日期 107年5月29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07年度訴緝字第8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7年10月3日 (撤回上訴)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同編號4至6「備註」欄之記載。 B裁定(即本院110年度聲字第621號裁定)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非法寄藏子彈)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5月 犯罪日期 106年10月14日至106年10月15日 106年10月15日 106年10月1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28090、30034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毒偵字第4786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毒偵字第4786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07年度訴字第361號 107年度訴字第674號 107年度訴字第674號 判決日期 107年6月29日 107年7月25日 107年7月25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07年度訴字第361號 107年度訴字第674號 107年度訴字第674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7年7月11日 107年8月13日 107年8月1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更字第4230號(編號1至8共10罪定刑6年4月) 編    號 4 5 6 罪    名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10克以上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非法持有槍枝)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3年2月 有期徒刑5月 犯罪日期 107年2月底某日至107年4月6日 106年10月間某日至107年4月6日 107年2月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21171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1828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1828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07年度訴字第2176號 107年度訴字第1517號 107年度訴字第1517號 判決日期 107年10月31日 108年1月16日 108年1月16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07年度訴字第2176號 107年度訴字第1517號 107年度訴字第1517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7年11月14日 108年2月23日 108年2月2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同編號1至3「備註」欄之記載。 編    號 7 8 9 罪    名 竊盜 (共3罪) 轉讓禁藥 販賣第一級毒品 (共10罪) 宣告刑 均處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5月 均處有期徒刑15年2月 犯罪日期 107年2月25日、107年2月25日、107年3月30日 107年1月26日 107年2月10日至107年4月2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1828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23687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25337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07年度訴字第1517號 107年度訴字第2620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1584號 判決日期 108年1月16日 107年12月26日 109年11月10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07年度訴字第1517號 107年度訴字第2620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1584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8年2月23日 108年1月16日 109年12月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均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同編號1至3「備註」欄之記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759號(編號9、10共16罪定刑16年) 編    號 10 (以下空白) 罪    名 販賣第一級毒品 (共6罪) 宣告刑 均處有期徒刑15年1月 犯罪日期 107年2月18日至107年3月3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25337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1584號 判決日期 109年11月10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1584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9年12月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同編號9「備註」欄之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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