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0-04
案號
TCHM-113-聲-1226-20241004-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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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22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維成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8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 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 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 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倘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又酌定應執行刑時,係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數罪之總檢視,自應權衡行為人之責任與上開刑罰經濟及恤刑之目的,俾對於行為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在行為人責任方面,包括行為人犯罪時及犯罪後態度所反應之人格特性、罪數、罪質、犯罪期間、各罪之具體情節、各罪所侵害法益之不可回復性,以及各罪間之關聯性,包括行為在時間及空間之密接程度、各罪之獨立程度、數罪侵害法益之異同、數罪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或加乘效應等項。在刑罰經濟及恤刑之目的方面,包括矯正之必要性、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採多數犯罪責任遞減之概念)、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行為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以及恤刑(但非過度刑罰優惠)等刑事政策,並留意個別犯罪量刑已斟酌事項不宜重複評價之原則,予以充分而不過度之綜合評價(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307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詐欺等數罪,分別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本 院及最高法院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罪,曾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聲字第133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8月,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本院認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為合法正當,應予准許。又本院依法以書面通知受刑人於期限內表示意見,惟受刑人迄未表示意見一情,有本院民國113年9月16日113中分慧刑慶113聲1226字第8936號函、送達證書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29至231頁),本院審酌本件內部性及外部性界限,在行為人責任方面,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各罪之犯罪類型均為共同詐欺取財等相同罪質;犯罪動機、態樣、侵害法益相同;行為次數;犯罪時間於106年12月4日至000年00月0日間;犯罪地點部分相同;各行為在時間及空間之密接性較高;各罪所侵害法益之不可回復性;各罪間之關聯性較高;各罪之獨立程度較低;數罪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或加乘效應等項。在刑罰經濟及恤刑目的方面,審酌對受刑人矯正之必要性、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行為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以及恤刑(但非過度刑罰優惠)等刑事政策之考量。再兼衡公平、比例等原則,就受刑人所犯之罪予以整體評價其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爰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罪均已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惟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罪與附表編號7所示之罪既合於數罪併罰之要件,仍應就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合併定應執行之刑,前已執行完畢部分,應由檢察官換發執行指揮書時予以予扣除,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 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智 雄 法 官 陳 鈴 香法 官 游 秀 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王 譽 澄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民國/新臺幣】 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1年4月(4罪) 犯罪日期 106/12/05 106/12/05 106/12/04、 106/12/05(2次) 106/12/04~106/12/05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4029、21428號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4029、21428號 雲林地檢106年度少連偵字第51號、107年度偵字第1777、3613、3968、5919、7897號、108年度少連偵字第11號、108年度偵字第3288號、南投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992號、臺中地檢109年度少連偵字第299號、苗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4531號、109年度偵字第26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雲林地院 案 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518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518號 108年度訴字第911號 判決日期 108/04/17 108/04/17 110/06/11 確定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雲林地院 案 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1299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1299號 108年度訴字第911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9/05/28 109/05/28 110/07/19 得否為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備 註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撤緩字第21號(編號1至6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已執畢)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撤緩字第21號(編號1至6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已執畢) 雲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401號(編號1至6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已執畢)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民國/新臺幣】 編 號 4 5 6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月(2罪)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犯罪日期 106/12/05、 106/12/04~106/12/05 106/12/04 106/12/04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雲林地檢106年度少連偵字第51號、107年度偵字第1777、3613、3968、5919、7897號、108年度少連偵字第11號、108年度偵字第3288號、南投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992號、臺中地檢109年度少連偵字第299號、苗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4531號、109年度偵字第26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雲林地院 雲林地院 雲林地院 案 號 108年度訴字第911號 108年度訴字第911號 108年度訴字第911號 判決日期 110/06/11 110/06/11 110/06/11 確定判決 法 院 雲林地院 雲林地院 雲林地院 案 號 108年度訴字第911號 108年度訴字第911號 108年度訴字第911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07/19 110/07/19 110/07/19 得否為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備 註 雲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401號(編號1至6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已執畢) 雲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401號(編號1至6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已執畢) 雲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401號(編號1至6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已執畢)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民國/新臺幣】 編 號 7 罪 名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4月(3罪) 犯罪日期 106/12/04(3次)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苗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4531號、109年度偵字第26、1207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70號 判決日期 113/04/25 確定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3年度台上字第2922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07/17 得否為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備 註 苗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44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