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0-14
案號
TCHM-113-聲-1228-20241014-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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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22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世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8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貳月 。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下稱受刑人)因恐嚇取財數罪 ,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倘數罪之刑,曾經定應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應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或所定執行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894號裁定參照)。另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為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性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以使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恐嚇取財等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編號1、2、4、5、7、8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編號3、6、9、10之罪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茲聲請人依受刑人之聲請(本院卷第11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影本1份),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認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核屬正當。又本院以民國113年9月16日函檢附聲請狀繕本,通知受刑人對本件聲請表示意見,經受刑人以書面表示無意見,有本院113年9月16日113中分慧刑儉113聲1228字第8940號函、送達證書及受刑人提出之陳述意見調查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77至183頁)。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罪,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344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6月在案,是本院於定本件應執行刑時,自不得逾有期徒刑8年6月之範圍。復斟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其中編號1至6、7及8、9及10各該部分所犯罪質相同,責任非難重複性較高,各行為時間相近,並考量各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罪責原則及合併刑罰所生之效果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 、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意聰 法 官 周瑞芬 法 官 蘇品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張捷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 109.05.01 109.05.08 109.04.26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9196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4094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3513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09年度易字第 2910號 109年度易字第 2821號 110年度簡字第 86號 判 決 日 期 109.12.30 110.01.25 110.01.27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09年度易字第 2910號 109年度易字第 2821號 110年度簡字第 86號 判 決 確 定 日 期 110.02.17 110.03.09 110.03.14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025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764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5321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更字第4032號 (編號1至8,曾經臺中地院111年度聲字第344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6月) 編 號 4 5 6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 109.05.10 109.05.03 109.05.04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1466號等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1466號等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1466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0年度易字第 917號 110年度易字第 917號 110年度易字第 917號 判 決 日 期 111.01.28 111.01.28 111.01.28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0年度易字第 917號 110年度易字第 917號 110年度易字第 917號 判 決 確 定 日 期 111.03.08 111.03.08 111.03.08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049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049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050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更字第4032號 (編號1至8,曾經臺中地院111年度聲字第344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6月) 編 號 7 8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年1月 有期徒刑5年1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11月中旬某日 110年1月初某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 30882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 30882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1年度訴字第527號 111年度訴字第527號 判 決 日 期 111.08.18 111.08.18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1年度訴字第527號 111年度訴字第527號 判 決 確 定 日 期 111.09.20 111.09.20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 12151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 12151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更字第4032號 (編號1至8,曾經臺中地院111年度聲字第344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6月) 編 號 9 10 罪 名 恐嚇取財 恐嚇取財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犯 罪 日 期 109.03.13 109.03.21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少連偵字第72號等 臺中地檢110年度少連偵字第72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1334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1334號 判 決 日 期 112.12.20 112.12.20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1334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1334號 判 決 確 定 日 期 113.01.23 113.01.23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 2746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 274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