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0-25
案號
TCHM-113-聲-1229-20241025-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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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22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澄楓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8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恐嚇取財數罪,先後經判決 確定如附表,而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第1項)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第2項)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同法第50條亦規定甚明。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法院分別判處如 附表所示之刑,嗣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附表中有得易刑及不得易刑處分之罪(詳如附表「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欄所載),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證,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審酌受刑人附表所示之罪,其中部分曾經定應執行刑確定(詳如附表「備註」欄所載),是以本件所定應執行刑即不得重於前開經定應執行刑部分與其他部分加總之刑期(即有期徒刑2年3月),並考量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至3所示之罪犯罪類型、態樣、侵害法益相同,且時間密接,責任非難之重複程度較高,然與附表編號1、4、5所示之罪則犯罪類型、態樣、侵害法益相異,責任非難之重複程度較低,及各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罪責原則及合併刑罰所生之效果、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整體非難評價,復參酌受刑人表示家中有重度殘障之父親、離婚、育有2名子女、受刑人為家庭經濟來源、請從輕量刑之意見,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至於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參照),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 真 明 法 官 邱 顯 祥 法 官 廖 慧 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陳 慈 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幫助詐欺取財 幫助詐欺取財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5月1日 109年8月10日、109年8月11日 109年8月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9196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078號等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2772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易緝字第15號 110年度訴字第1651號 111年度訴字第732號 判 決 日 期 110年3月17日 110年11月30日 111年6月23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易緝字第15號 110年度訴字第1651號 111年度訴字第732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年5月13日 110年12月29日 111年7月2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得易科、社勞 得易科、社勞 得易科、社勞 備 註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6796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085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9127號 編號1至3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已執畢) 編 號 4 5 罪 名 恐嚇取財未遂 恐嚇取財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6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3月21日 109年3月12日、109年3月1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少連偵字第72號等 臺中地檢110年度少連偵字第72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案 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1334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1334號 判 決 日 期 112年12月20日 112年12月20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案 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1334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1334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1月22日 112年12月2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社勞 得易科、社勞 備 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745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74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