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0-22

案號

TCHM-113-聲-1232-20241022-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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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23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楠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8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楠泰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楠泰因犯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判 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查如附表所示相關判決後,認為檢察官的聲請符合法 律規定,並考量受刑人行為次數、時間間隔、侵害法益,及其犯罪類型均為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對於危害個人法益之加重效應為整體非難評價,及受刑人於本院訊問時,就定刑範圍表示「我都是施用毒品觸法,我知道吸毒不對,希望定刑時減輕。我在監獄有上課,已經知道毒品的恐怖,以後不會再犯。我有中低收入戶等證明,請從輕量刑」等語,及所提定刑意見陳述狀內所陳意見暨所附結業證書、戶籍謄本、診斷證明書、臺中市大甲區公所中低收入戶證明等情,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蔡名曜                法 官 林宜民                 法 官 鄭永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姿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9月 犯 罪 日 期 111年8月6日回溯 96小時內某時 111.12.04 112.06.08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3961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1114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3681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12年度上易字第 509、826號 112年度上易字第 509、826號 113年度上易字第 352號 判決日期 112.11.14 112.11.14 113.07.17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12年度上易字第 509、826號 112年度上易字第 509、826號 113年度上易字第 352號 確定日期 112.11.14 112.11.14 113.07.17 宣告刑得否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5426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1606號 編號1、2經本院112年度聲字第267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 (113年度執更字第65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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