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0-09

案號

TCHM-113-聲-1239-20241009-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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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23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耀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8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捌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下稱受刑人)因犯詐欺數罪, 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 應執行之刑;而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憑。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並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皆為參與詐欺犯罪集團擔任車手之詐欺取財罪,且犯罪時間相近,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較高,另併予考慮受刑人之年紀與社會復歸之可能性等情狀,暨編號4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等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又法院僅能在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刑之範圍內為裁定,受刑人縱有其他案件尚未確定,對本案定應執行刑亦不生影響,受刑人待該等案件確定後,仍得由檢察官代為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而無損於其權益,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進 發 法 官 許 冰 芬 法 官 鍾 貴 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書記官 林 德 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2年2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犯罪日期 111年9月29日 111年8月25日至111年9月13日 111年9月2日至111年9月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4940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3913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46613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士林地院 高等法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99號 112年度原上訴字第148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097號 判決日期 112年3月29日 112年8月29日 112年11月20日 確定判決 法院 士林地院 高等法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99號 112年度原上訴字第148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097號 確定日期 112年4月26日 112年11月14日 112年12月2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士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221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7766號 1.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662號 2.更正最後事實審判決日期 編 號 4 5 6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8月(2次) 有期徒刑1年6月(2次) 有期徒刑2年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 犯罪日期 111年8月15日至111年12月2日 111年12月26日 111年9月2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9226號等 臺北地檢112年度少偵字第47號等 高雄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3689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高雄地院 案號 112年度審原訴字第95、98號 112年度原訴字第67號 112年度審原金訴字第21號 判決日期 112年11月13日 113年1月12日 113年4月24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高雄地院 案號 112年度審原訴字第95、98號 112年度原訴字第67號 112年度審原金訴字第21號 確定日期 112年12月12日 113年2月22日 113年5月2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67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126號 高雄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421號 編 號 7 8 (以下空白) 罪 名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5月 犯罪日期 111年9月1日至111年9月6日 111年10月1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277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少偵字第219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南地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12年度原金訴字第47號 113年度原金上訴字第12號 判決日期 113年3月27日 113年6月18日 確定判決 法院 南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13年度原金上訴字第863號 113年度原金上訴字第12號 確定日期 113年6月28日 113年7月2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977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108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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