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0-09
案號
TCHM-113-聲-1248-20241009-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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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24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立凱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8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立凱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立凱因詐欺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 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宣告多數有期徒刑,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數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 定,有各該案件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本院認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為合法正當,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為槍砲犯罪,附表編號2部分則為加重詐欺等罪(曾定應執行刑2年10月),彼此間罪質不同,犯罪時間相隔超過1年,可責性較高,不宜過度減讓,以及本院函知受刑人得於文到5日內就本件定應執行刑陳述意見,而受刑人迄未表示意見,有本院113年9月20日113中分慧刑峙113聲1248字第09143號函及本院送達證書在卷等情,暨考量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之界限,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末按所謂「裁判確定後」,凡裁判已確定即可,而不問該刑之執行是否已完畢,若其中數罪之刑業已執行完畢,並不因嗣後定其應執行刑,而影響先前該數罪已執行完畢之事實,僅係將來執行時應予折抵之問題(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319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雖已執行完畢(執行案號: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9321號),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佐(本院卷第83頁),惟此部分與其所犯如附表所示其餘之罪,因符合數罪併罰規定,故仍應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再由檢察官於執行時扣除已執行之部分,不致影響受刑人權益,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 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靜 琪 法 官 黃 小 琴 法 官 柯 志 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須 附繕本)。 書記官 劉 雅 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附表:受刑人陳立凱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罪名 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 加重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3年2月 有期徒刑1年4月(共5罪)、1年2月(共2罪)、1年6月、1年8月(共2罪)、1年7月、9月 犯罪日期 000年0月間至 105年2月2日 ①106年3月20日至5月2日、 ②106年4月3日、4月17日至18日、 ③106年4月4日至4月8日、 ④106年4月18日至22日、4月27日至6月25日、 ⑤106年4月29日至5月19日、 ⑥106年5月2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臺中地檢105年度 偵字第28186號等 臺中地檢108年度 偵字第25657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本院 本院 案 號 106年度上訴字 第1924號 113年度上訴字 第579號 判決日 期 107年8月22日 113年6月26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本院 案 號 108年度台上字 第1793號 113年度上訴字 第579號 判決確定日 期 108年6月12日 113年7月3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否 均否 備註 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9321號(已執畢)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2227號 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