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返還扣押物

日期

2024-10-30

案號

TCHM-113-聲-1253-20241030-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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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253號 聲 請 人 彰化縣秀水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梁慶堂 被 告 周雪麗 被 告 游煥樹 相 對 人 林王阿欵 相 對 人 林石源 相 對 人 周雪鳳 相 對 人 張世昆 相 對 人 張澤紳 相 對 人 林遠騰(原名林遠籐)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周雪麗等人違反農會金融法等案件(本院111 年度金上訴字第1408號),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物,准予發還持有人彰化縣秀水鄉農 會。 其他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彰化縣秀水鄉農會(下稱聲請人) 因被告周雪麗、游煥樹等人(下稱被告等)違反農業金融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至聲請人處扣押相對人林王阿欸、林宇宏、周雪鳳、林遠騰(下稱相對人等)設定抵押權之相關文件,茲因相對人等欲來清償本會借款,聲請人即有出具如附表所示扣案文件正本之必要,該扣案文件亦非屬應予沒收之物,懇請法院依法准予發還聲請人等語。 二、按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 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扣押物未經諭知沒收者,應即發還,但上訴期間內或上訴中遇有必要情形,得繼續扣押之,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1項、第142條第1項前段、第317條分別定有明文。所謂扣押物無留存之必要者,乃指非得沒收之物,又無留作證據之必要者,始得依上開規定發還;倘扣押物尚有留存之必要者,即得不予發還。又該等扣押物有無留存之必要,並不以係得沒收之物為限;而有無繼續扣押之必要,應由事實審法院依案件發展、事實調查,予以審酌(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881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從而,扣押物若非得沒收之物,又無留作證據之必要者,即無留存之必要,受理訴訟繫屬之法院應依職權或依聲請裁定發還。 三、經查:  ㈠被告等因違反農業金融法等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提起公訴,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下稱原審法院)民國109年金重訴字第1號判決後,被告等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以111年度金上訴字第1408號審理後,已於113年10月17日判決,目前仍未確定,有上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合先敘明。  ㈡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扣案物,係由聲請人與相對人成立借貸 關係後簽訂之相關文件及權狀,前經彰化縣政府警察局鹿港分局扣押在案,此有彰化縣政府警察局鹿港分局108年7月18日扣押物品清單(原審卷一第291頁)附卷足憑,是本件聲請人即為前揭扣案物品之持有人。查附表編號1至5所示扣押物,於原審法院109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本院111年度金上訴字第1408號判決時,均未諭知沒收,此有上開原審及本院判決書在卷可按。經本院核上開扣押物並非證明本案犯罪事實之證據,亦非違禁物、預備或供犯本案所用或因本案犯罪所得之物,且上揭判決並未為沒收之諭知,揆諸上開說明,應無留存之必要,是聲請人聲請就上開扣案物予以發還,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㈢至附表編號6扣案所示之物,為本院判決附表甲編號1至3所示 犯罪涉及之文件,其中文件上經被告等偽造「張澤紳」之署名經本院宣告沒收,且未經判決確定,日後容有被告等上訴最高法院之可能,則此部分既與本案存有相當之關聯性,須待將來審理程序釐清,以及未來有無因確認犯罪而應宣告沒收之可能性,自有隨訴訟程序之發展而有其他調查之可能,而認仍有繼續扣押必要。從而,為日後審判需要及保全將來執行,當有留存該扣案文件之必要,不宜於本案裁判確定前,先行裁定發還,應俟全案確定後,由執行檢察官依法處理為宜,聲請人聲請發還關於附表編號6所示扣押物,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42條第2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簡 源 希                法 官 林 美 玲                法 官 楊 文 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翁 淑 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附表 編號 扣押物名稱 出處 1 ⑴彰化縣彰化地政事務所他項權利證明書(證明書字號:102彰資字第000293號) ⑵相對人林宇宏、林王阿欸102年1月17日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扣案物品大箱其中編號26清冊第54至56頁 2 ⑴所有權人林遠籐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權狀字號:83彰字第8807號) ⑵所有權人林遠籐土地所有權狀(權狀字號:83彰字第31510號) ⑶彰化縣彰化地政事務所他項權利證明書(證明書字號:97彰資字第003439號) ⑷相對人林遠騰、林王阿欵、林宇宏97年7月25日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彰資字第34160號登記完畢) ⑸相對人林遠騰、林王阿欵、林石源93年6月21日土地、建築改良物他項權利移轉變更契約書 ⑹相對人林遠騰、林王阿欵90年6月19日土地、建築改良物他項權利移轉變更契約書 ⑺相對人林遠騰、林王阿欵84年5月11日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扣案物品大箱其中編號24清冊第85至96頁 3 ⑴彰化縣○○鄉○○00○○○0000號他項權利證明書 ⑵相對人林遠騰、林王阿欵90年9月3日土地建築改良物他項權利移轉變更契約書 ⑶相對人林清南81年5月22日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扣案物品大箱其中編號32清冊第199至203頁 4 ⑴彰化縣彰化地政事務所他項權利證明書(證明書字號:101彰資字第004716號) ⑵相對人林遠騰、林宇宏101年11月21、29日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 ⑶相對人林遠騰、林宇宏96年8月27日土地、建築改良物他項權利移轉變更契約書(彰資字163580號登記完畢) ⑷相對人林遠騰、林石源95年7月26日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扣案物品大箱其中編號22清冊第259至264頁 5 ⑴彰化縣彰化地政事務所他項權利證明書(證明書字號:103彰資字第001343號) ⑵相對人林遠騰、林宇宏103年4月2日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 ⑶相對人林遠騰、林宇宏96年8月27日土地、建築改良物他項權利移轉變更契約書(彰資字163590號登記完畢) ⑷相對人林石源、林遠騰92年7月18日土地建築改良物他項權利移轉變更契約書(2份) ⑸相對人林石源、林遠騰86年9月11日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扣案物品大箱其中編號27清冊第263至270頁 6 ⑴彰化縣彰化地政事務所他項權利證明書(證明書字號:101彰資字第001559號) ⑵相對人張世昆、張澤紳、周雪鳳101年4月23日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扣案物品大箱其中編號17清冊第63至66頁 (本項扣押文件暫時不准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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