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0-17
案號
TCHM-113-聲-1256-20241017-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25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游栢荏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8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游栢荏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 理 由 受刑人游栢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 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認數罪中 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 請定應執行刑,有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 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 並考量受刑人附表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分有駕駛動力交通工具 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罪、共同犯在公共場 所聚集3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罪、販賣第3級毒品罪,共5罪,罪 質相異,各犯行時間最長之間隔約為3年5個月;又受刑人目前21 歲,年齡尚輕、有工作能力,仍應給予其有復歸社會更生之機會 ,兼衡罪責相當、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刑罰邊際效應,及受刑 人就檢察官之本案聲請表示無意見等情,爰就所各宣告之刑定其 應執行之刑。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 、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靜 琪 法 官 柯 志 民 法 官 簡 婉 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林 書 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附表:受刑人游栢荏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罪 名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罪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5月 犯 罪 日 期 112年1月27日 112年3月11日 偵 查(自訴)機 關年 度 案 號 南投地檢112年度偵字第929號 南投地檢112年度速偵字第70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南投地院 南投分院 案 號 112年度埔交簡字第33號 112年度埔交簡字第76號 判 決 日 期 112年3月3日 112年4月28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案 號 112年度埔交簡字第33號 112年度埔交簡字第76號 判 決確 定日 期 112年4月6日 112年6月13日 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 註 南投地檢112年度執字第999號 (編號1至3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已執畢,檢察官將來執行時應扣除) 南投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649號 (編號1至3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已執畢,檢察官將來執行時應扣除) 附表:受刑人游栢荏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3 4 罪 名 共同犯在公共場所聚集3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罪 販賣第3級毒品(2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2年1月(2罪) 犯 罪 日 期 000年00月間某日 ①111年5月3日 ②111年5月5日 偵 查(自訴)機 關年 度 案 號 南投地檢110年度偵字第6294號等 南投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553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南投地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2年度埔簡字第93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1714號 判 決 日 期 112年6月29日 112年9月20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南投地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2年度埔簡字第93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5565號 判 決確 定日 期 112年8月9日 113年1月17日 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備 註 南投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039號 (編號1至3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已執畢,檢察官將來執行時應扣除) 南投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97號 (此2罪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