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0-22
案號
TCHM-113-聲-1259-20241022-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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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25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邱建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8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邱建瑋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參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 ,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邱建瑋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判處如附表所 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而其中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及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則為不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本件自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規定之情形。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就附表1至2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民國113年8月29日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9頁),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時間間隔、侵害法益,考量各該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罪責原則、合併刑罰所生之效果暨受刑人經本院函告得限期就本件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案件陳述意見後,逾期未為回覆(見本院卷第69至81頁之相關函文、送達證書及收狀、收文資料查詢清單)等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 、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 真 明 法 官 廖 慧 娟 法 官 陳 淑 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孫 銘 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附表: 受刑人邱建瑋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以下空白) 罪名 妨害役男徵兵 處理罪 販賣第三級 毒品未遂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2年2月 犯罪日期 109年1月31日 108年1月22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9521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2009、22422、22801、27755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 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案 號 109年度中簡字第1432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1242號 判決日期 109年06月03日 110年08月24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 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案號 109年度中簡字第1432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1242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9年07月07日 111年01月26日 (經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27號判決不合法駁回上訴)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勞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勞 備註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0652號(已執畢)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735號(雄檢113執助102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