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0-16

案號

TCHM-113-聲-1268-20241016-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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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26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偉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8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偉國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肆年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偉國(下稱受刑人)因犯廢棄物清 理法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 應執行之刑;而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憑。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並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為犯廢棄物清理法與水土保持法,所侵害法益種類、犯罪手段、情節大致相同,惟各罪之犯罪時間尚有相當差距,並考量各罪之法律目的、受刑人違反之嚴重程度,為整體非難評價,及衡酌附表編號1至2、5至6曾經定其執行刑(詳如附表備註欄所示)等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於受刑人雖以另有他案審理中,待其他案件審理完畢判決後再自行遞狀合併等語,惟法院裁定應執行刑應以檢察官所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作為其審查及裁定定應執行刑之範圍,檢察官所未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並非法院所能逕予審酌,受刑人縱有其他案件尚未確定,對本案定應執行刑亦不生影響,受刑人待該等案件確定後,仍得由檢察官代為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而無損於其權益,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進 發 法 官 許 冰 芬 法 官 鍾 貴 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書記官 林 德 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附表:受刑人張偉國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廢棄物清理法 廢棄物清理法 水土保持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2年6月 有期徒刑1年8月 有期徒刑8月 犯罪日期 110年8月至110年11月3日 110年9月20日 110年3月至110年3月1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南投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493號 南投地檢110年度偵字第5262號等 彰化地檢110年度偵字第7865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彰化地院 案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361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895號 112年度訴緝字第56號 判決日期 112年4月20日 112年10月24日 112年10月4日 確定判決 法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彰化地院 案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361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895號 112年度訴緝字第56號 確定日期 112年6月3日 112年11月23日 112年11月2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1.南投地檢113年度執更字第166號 2.編號1、2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 南投地檢113年度執助字第87號 編 號 4 5 6 罪 名 廢棄物清理法 廢棄物清理法 廢棄物清理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10月 有期徒刑1年11月 犯罪日期 109年1月28日至109年1月29日 111年1月15日前至000年0月間 111年年底至112年農曆過年前某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南投地檢110年度偵字第883號 南投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335號等 南投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335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91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509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509號 判決日期 113年3月14日 113年6月25日 113年6月25日 確定判決 法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91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509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509號 確定日期 113年4月11日 113年7月25日 113年7月2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南投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002號 1.南投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992號 2.編號5、6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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