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

日期

2024-10-23

案號

TCHM-113-聲-1286-20241023-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28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沼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9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沼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參萬肆 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沼洲(下稱受刑人)因竊盜數罪, 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定其應執行之刑,及依刑法第42條第6項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 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易服勞役以新臺幣(下同)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但勞役期限不得逾1年;科罰金之裁判,應依前3項之規定,載明折算1日之額數,刑法第42條第3項、第6項亦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7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多額為下限,各刑合併之金額為上限,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性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以使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440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先後經如附表所示之法 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所示之34罪並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豐簡字第419號判決定應執行罰金3萬元確定,有各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據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㈡另本院已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3項之規定,就檢察官聲請事項以書面通知受刑人於文到7日內具狀陳述意見,該函文已於民國113年10月4日送達至受刑人之住所,由受刑人本人親自收受,受刑人迄今未具狀表示意見,有本院113中分慧刑道113聲1286字第9377號函、送達證書及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憑(本院卷第57至61頁),已保障受刑人程序上之權益。是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害法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及前揭所述之比例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自由裁量權限之內部性界限等情,而為整體評價後,就如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以1,000元折算1日之易服勞役折算標準。至於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雖業經繳納罰金執行完畢,惟此部分與其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因符合數罪併罰規定,仍應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待檢察官執行時再予扣除,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 51條第7款、第42條第3 項前段、第6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郭 瑞 祥                 法 官 陳 宏 卿                 法 官 陳 玉 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 姁 穗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附表:受刑人黃沼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罪 名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罰金新臺幣1000元(共34 次) 罰金新臺幣5000元 犯罪日期 112年1月27日至112年4月 4日 112年8月3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6564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49697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12年度豐簡字第419號 113年度上易字第423號 判 決日 期 112年8月30日 113年8月22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12年度豐簡字第419號 113年度上易字第423號 判 決確 定日 期 112年11月29日 113年8月22日 是否為得易服勞役之案件 是 是 備 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罰執字第109號(經前開判決定應執行罰金3萬元確定,已執畢) 臺中地檢113 年度罰執字第753號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