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0-18
案號
TCHM-113-聲-1293-20241018-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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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29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范程崴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9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范程崴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范程崴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數罪 ,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是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 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刑法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自由裁量係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以定執行刑言,即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使法官具體選擇以為適當之處理;因此在裁量時,必須符合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更進一步言,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此亦即所謂之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關於定應執行之刑,既屬自由裁量之範圍,其應受此項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要屬當然(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參照)。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其中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部分,業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訴字第186、458號刑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確定等情,有上開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存卷可佐;上開刑事判決所定應執行之刑,雖將因本院所為之本件定應執行刑裁定而當然失效,惟揆諸前揭說明,經本院審核相關案卷、考量自由裁量之範圍應受內部性界限之拘束(即法律秩序之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性界限)及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避免本件定應執行刑後反較定應執行刑之前更不利於受刑人。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 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合法適當,應予准許。又定應執行刑,不僅攸關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於受刑人之權益亦有重大影響,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外,法院於裁定前,允宜予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之機會,程序保障更加周全。本院因而發函請受刑人於文到5日內具狀陳述意見,受刑人於民國113年10月8日回覆表示:等全部判決后再自行請檢察官合併執行等語,有本院刑事庭113年9月30日113中分慧刑和113聲1293字第09430號函(稿 )、送達證書、本院陳述意見調查表各1份在卷可憑(見本 院卷43、49至51頁),並審酌受刑人自109年6月26日起至000年0月00日間,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相關案件等犯罪態樣、犯罪時間間隔、侵犯法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及比例原則、罪刑相當原則等自由裁量權限等情,而為整體評價後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至於受刑人雖提出陳述意見調查表而主張上情。惟查:附表 所示之各罪均屬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並非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規定之「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之罪」,是以,本件檢察官依刑法第53條、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受刑人應執行刑,為檢察官職權之行使,於法相合,而受刑人所為上開意見表示,尚難拘束本件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之適法性。至受刑人是否有其他已確定案件,得否與附表所示之各罪合併定應執行刑,仍應由檢察官依職權,或由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管轄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意 聰 法 官 蘇 品 樺 法 官 周 瑞 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涂 村 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附表:受刑人范程崴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罪 名 ①犯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 ②、③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 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宣 告 刑 ①有期徒刑3年 ②有期徒刑3年10月 ③有期徒刑3年8月 有期徒刑5年8月 犯 罪 日 期 ①109年8月19日 ②109年6月23日 ③109年6月26日 111年3月18日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9年度偵字第8204號、109年度軍偵字第94、108號;追加起訴案號:110年度軍偵字第13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112年度偵字第11067、23592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10年度訴字第186、458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383號 判 決 日 期 111年5月20日 113年7月26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10年度訴字第186、458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3873號 判 決 確 定 日 期 111年6月28日 113年8月2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 111年度執字第3316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執字第1251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