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0-01

案號

TCHM-113-聲-1297-20241001-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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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297號 聲 請 人 即受刑人 楊俊錦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應執行刑,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受刑人楊俊錦(下稱聲請人)所犯 竊盜等案件,前經本院113年度聲字第66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嗣聲請人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49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為此聲請再次合併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 ,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備具繕本,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亦得請求檢察官為前項之聲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是僅檢察官有聲請法院定應執行刑之權限,受刑人僅得請求檢察官聲請之。本件聲請人逕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進 發 法 官 許 冰 芬 法 官 鍾 貴 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 德 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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