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0-25
案號
TCHM-113-聲-1302-20241025-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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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30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志誠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913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志誠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陳志誠(下稱受刑人)因違反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 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同法第50條亦有明文。而施用毒品行為,與一般犯罪行為有截然不同之性質。施用毒品之本質是藥物濫用、物質依賴,自殘之性質明顯,侵害或侵害的危險性十分隱晦。基於施用毒品之此一特性,決定其刑罰時,宜參考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之保安處分(觀察、勒戒、強制戒治),施以一段期間之徒刑,藉以隔離毒品、戒除依賴即可,過度監禁會造成納稅人負擔沉重、藥癮者生命虛耗之結果。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 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其中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曾經本院113年度聲字第84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有各該案件判決書、裁定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各1份附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4、6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所犯如附表編號1、3、5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然受刑人就如附表所示各罪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113年9月6日「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聲請定刑聲請書」在卷可稽,從而,本院審核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且受刑人經本院函詢「對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之表示意見」,受刑人以書面對於本件定應執行刑表示「無意見」,有本院函詢公文稿、送達證書及陳述意見調查表在卷可參(本院卷第77-83頁)。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其中3罪為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其他各罪為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時間間隔(在112年7月至同年9月間所犯)、侵害法益(均屬侵害自己身體健康法益,並同時危及治安之社會法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本件如附表所示各罪於併合處罰時,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相對較高,且參諸刑法第51條第5款係採限制加重原則,而非累加原則之意旨,及比例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性界限等情,自應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又施用毒品犯罪刑罰目的,側重於隔離毒品、戒除毒癮,而受刑人已於113年6月16日入監執行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應執行刑,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則受刑人既已在監執行徒刑,即有隔離毒品、戒除毒癮之效果,是以,本院就藥癮行為之矯正目的為考量,認本件如附表編號5、6所示2次施用毒品罪之徒刑,執行其中4月即為已足。本院綜合判斷上情,整體評價其應受矯治之程度,爰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 、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瑞祥 法 官 胡宜如 法 官 陳宏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巧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附表:受刑人陳志誠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施用第一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施用第二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施用第一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8月 犯 罪 日 期 112年7月15日 112年7月16日 112年8月10日 偵 查 機 關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1464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1464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3036、3386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上易字第170號 113年度上易字第170號 112年度易字第3694號 判決日期 113年3月27日 113年3月27日 113年3月1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上易字第170號 113年度上易字第170號 112年度易字第3694號 判決確定日 期 113年3月27日 113年3月27日 113年4月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㈠編號1至4所示之罪,經本院113年度聲字第84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㈡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更字第854號(原113年度執字第2519號)。 ㈠編號1至4所示之罪,經本院113年度聲字第84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㈡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更字第854號(原113年度執字第2520號)。 ㈠編號1至4所示之罪,經本院113年度聲字第84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㈡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更字第854號(原113年度執字第5800號)。 編 號 4 5 6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施用第二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施用第一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施用第二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6月 犯 罪 日 期 112年8月9日 112年9月18日或19日某時 112年9月18日或19日某時 偵 查 機 關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3036、3386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683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683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12年度易字第3694號 113年度上易字第294號 113年度上易字第294號 判決日期 113年3月11日 113年7月4日 113年7月4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12年度易字第3694號 113年度上易字第294號 113年度上易字第294號 判決確定日 期 113年4月9日 113年7月4日 113年7月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㈠編號1至4所示之罪,經本院113年度聲字第84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㈡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更字第854號(原113年度執字第5801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3891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3892號(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13年度執字第3891號」,應予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