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0-29

案號

TCHM-113-聲-1303-20241029-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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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30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高至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 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916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高至緯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陸月 。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高至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數罪   ,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 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而數罪併 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 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 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   明文。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 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為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   ,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 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性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以使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440號裁定意旨參照)。又酌定執行刑   ,審酌各罪間關係時,宜綜合考量數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 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各罪間之獨立程度較高者,宜酌定較高之執行刑,但仍宜注意維持輕重罪間刑罰體系之平衡。行為人所犯數罪係侵害不可替代性或不可回復性之個人法益者,宜酌定較高之執行刑。民國107年8月7日司法院院台廳刑一字第1070021860號函訂定並自即日生效之「刑事案件量刑及定執行刑參考要點」第24、25點規定可供參考。 三、經查,受刑人高至緯所犯如附表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數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據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且受刑人經本院函詢對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意見,給予陳述意見機會,其於113年10月15日收受本院函文後表示無意見等語,有本院函文、送達證書及陳述意見表在卷可參(本院卷第45-49頁)。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為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犯罪態樣、手段相同或相類,犯罪時間介於112年4月至5月間(其中2罪係同日所犯,另2罪係相隔2日所犯),尚屬密接,販賣對象為3人、販毒所得非鉅(共新臺幣8,500元);且參諸附表所示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及前揭所述之比例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性界限等情,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 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簡 源 希                  法 官  楊 陵 萍                  法 官  林 美 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留 儷 綾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附表:受刑人高至緯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罪   名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5年4月(2罪) 有期徒5年3月(2罪) 犯 罪 日 期 112年4月26日(2次) 112年5月28日 112年5月30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6124、42933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433號 判決 日期 113年7月18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433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8月1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267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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