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
日期
2024-11-18
案號
TCHM-113-聲-1307-20241118-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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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30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哲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9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哲維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3、5、6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 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因犯如附表編號4、7所示各罪所處之拘役刑,應執行拘役肆 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本案受刑人張哲維(下稱受刑人)前因犯如附表所示侵占等 罪,由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指附表編號1至3、5、6部分,均得易科罰金,亦得易服社會勞動,下同)及拘役刑(指附表編號4、7部分,均得易科罰金,亦得易服社會勞動,下同),業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就如附表編號1至3、5、6及附表編號4、7部分,各予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依法各定其應執行刑。而受刑人經本院函知得限期就本案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案件陳述意見後,迄今已逾期,並未向本院提出任何意見。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5、6及附表編號4、7所示各罪之行為態樣、罪質、侵害法益之異同,各該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合併刑罰所生之效果,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5、6之有期徒刑及附表編號4、7所示拘役刑之刑期總合,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3、附表編號5各所示各數罪部分,前分別曾經裁定或判決如附表編號1至3、如附表編號5「備註」欄所示之應執行刑確定,另綜為考量如附表所示各最後事實審判決所載其餘量刑斟酌事項等一切情狀,各就如附表編號1至3、5、6所示之有期徒刑,及如附表編號4、7所示之拘役刑,分別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有期徒刑(均得易科罰 金)及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拘役刑(得易科罰金)部分,雖前業經執行完畢(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23、56頁),惟因前開如附表編號1、2與附表編號3、5、6所示之有期徒刑,及如附表編號4與附表編號7所示之拘役刑,各合於數罪併罰之規定,故仍應分別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嗣檢察官執行時再予扣除,併此說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6款、 第53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國忠 法 官 劉麗瑛 法 官 李雅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陳縈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附表:受刑人張哲維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偽造文書 詐欺 侵占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6月 犯罪日期 111/02/02 111/02/05 111/02/06 112/02/14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1569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1569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0402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2年度簡字第466號 112年度簡字第466號 112年度易字第3087號 判決日期 112/05/12 112/05/12 112/12/25 確定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2年度簡字第466號 112年度簡字第466號 112年度易字第3087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06/26 112/06/26 113/06/18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9152號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已執畢)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9111號 編號1至3經臺中地院113年度聲字第229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附表:受刑人張哲維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4 5 6 罪名 竊盜 傷害 侵占 宣告刑 拘役30日 有期徒刑2月(2罪) 有期徒刑6月 犯罪日期 112/02/18 111/11/12 112/01/27 112/02/25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0402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7246、23532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5082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2年度易字第3087號 113年度上易字第361號 113年度上易字第550號 判決日期 112/12/25 113/08/13 113/08/21 確定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12年度易字第3087號 113年度上易字第361號 113年度上易字第550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06/18 113/08/13 113/08/21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9111號(已執畢)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2182號(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2962號 附表:受刑人張哲維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7 (以下空白) 罪名 偽造文書 宣告刑 拘役20日 犯罪日期 112/02/25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5082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3年度上易字第550號 判決日期 113/08/21 確定判決 法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13年度上易字第550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08/21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是 備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296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