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日期
2024-11-26
案號
TCHM-113-聲-1311-20241126-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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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311號 聲明異議人 即受 刑 人 廖晨向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不服臺灣 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命令(112年度執緝辛字第546號 ),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廖晨向(下稱受刑 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數罪,經本院113年度聲字第1118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5月。其中該裁定附表編號1至2已入監執行完畢,編號3至5已經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編號6之罪刑期期滿日應變更為113年8月19日,聲明異議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聲明異議。請變更執行指揮書及發文終止指揮。另關於聲明異議人之累進處遇縮刑及超出執行後之退款作業,請發函告知,並請迅速作業等語。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規定「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 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所稱「諭知該裁判之法院」,係指於裁判主文具體諭知主刑、從刑等刑罰或法律效果之管轄法院,而非僅諭知上訴或抗告駁回而維持下級審裁判所宣告刑罰或法律效果之法院。倘其聲明異議係向其他無管轄權之法院為之,其聲請為不合法,應由程序上駁回,無從為實體上之審查(最高法院113年度台聲字第206號、112年度台抗字第484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 院以109年度訴字第160號、110年度訴字第21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受刑人不服提起上訴,迭經本院以111年度上訴字第974號判決及最高法院以112年度台上字第1116號判決分別以上訴無理由及上訴違背法律上程式駁回上訴,於112年4月13日確定,嗣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下稱苗栗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執緝辛字第546號指揮書執行,有上開各該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並經本院調取苗栗地檢署113年度執緝辛字第546號執行卷宗核閱無訛。依本件聲明異議狀「案號」欄之記載,受刑人係對於苗栗地檢署檢察官「112年執緝辛字第546號」之執行指揮聲明異議,該案執行檢察官係依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60號、110年度訴字第213號實體科刑之確定判決,而為執行指揮。本院第二審係維持原審所處罪刑而為「上訴駁回」之諭知,對原判決之主刑部分均未予更易,可知本院於判決主文內並未實際宣示受刑人之罪刑。依上說明,本院即非刑事訴訟法第484條所指之「諭知該裁判之法院」。受刑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明異議,本院無從就該聲明異議為實體上審核。從而,本件聲明異議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靜 琪 法 官 黃 小 琴 法 官 柯 志 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書狀 ( 須附繕本)。 書記官 劉 雅 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