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日期

2024-10-30

案號

TCHM-113-聲-1312-20241030-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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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312號 聲明異議人 即 受刑人 陳麒全 上列聲明異議人因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 檢察署中華民國113年3月15日彰檢曉執己113執聲他307字第1139 012831號函之執行指揮處分,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陳麒全(下稱聲明 異議人)前犯之罪,分別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下稱原審法院)109年度聲字第674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4月,應執行罰金新臺幣(下同)25萬元(下稱甲裁定)及本院109年度聲字第1141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下稱乙裁定)確定在案。因聲明異議人所犯係從民國105年7至9月,陸陸續續被判刑確定,因都是相同之吸食行為,先後被判多次,不該累加,其中最重案件為16年4月,後面又有一件3年4月的案子接續執行,變成無法合併,造成聲明異議人須接續執行共計19年8月,前曾聲請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下稱彰化地檢署)重新合併定刑,經其以113年3月15日彰檢曉執己113執聲他307字第1139012831號函覆不准聲請重新合併,為此懇請法院撤銷彰化地檢署所為不准聲請合併定刑之處分,另為適法之裁定云云。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 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而此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就刑之執行或其方法違背法令,或雖非違法而因處置失當,致受刑人蒙受重大不利益者而言。而是否屬檢察官執行之指揮,得為聲明異議之標的,應從檢察官所為之實質內容觀察,不應侷限於已核發執行指揮書之情形(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209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從而受刑人因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刑,目的乃在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則其對檢察官怠予或不准聲請定刑之聲明異議,與檢察官之聲請定刑具有法律上之同一事由,從而受刑人請求合併定刑而檢察官怠予或否准聲請之意思表示,核屬前揭所指執行指揮實質內容之一部,受刑人自得依法聲明異議主張救濟;又按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規定:「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所謂諭知該裁判之法院,係指對被告之有罪裁判,於主文內宣示主刑、從刑或沒收之法院而言。另數罪併罰於裁判確定後之聲請法院定其應執行之刑,係專屬檢察官之職權,然為維護受刑人應有之權益,同法第477第2項明定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得請求檢察官為定應執行刑之聲請。惟若經檢察官否准者,乃檢察官拒絕受刑人對於指揮執行之請求,自須有救濟之途,應許其聲明異議。於此,倘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之該數罪併罰案件,係各由不同法院判決確定時,究應由何法院管轄聲明異議案件?參諸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因受刑人等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目的在聲請法院將各罪刑合併斟酌,進行充分而不過度之評價,與檢察官向管轄法院行使聲請權具有法律上之同一基礎事由,本於相同法理,自應類推適用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管轄,以資救濟(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1875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再按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係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固有明文。惟已經裁判定應執行刑之各罪,如再就其各罪之全部或部分重複定應執行刑,均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不以定刑之各罪範圍全部相同為限,此乃因定應執行刑之實體裁定,具有與科刑判決同一之效力,行為人所犯數罪,經裁定酌定其應執行刑確定時,即生實質確定力。法院就行為人之同一犯罪所處之刑,如重複定刑,行為人顯有因同一行為而遭受雙重處罰之危險,自有一事不再理原則之適用。故數罪併罰案件之實體裁判,除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併合處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定應執行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外,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判實質確定力之拘束,並確保裁判之終局性。已經定應執行刑確定之各罪,除上開例外情形外,法院再就該各罪之全部或部分重複定其應執行刑,前、後二裁定對於同一宣告刑重複定刑,行為人顯有因同一行為遭受雙重處罰之危險,均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而不得就已確定裁判並定應執行刑之數罪,就其全部或一部再行定其應執行之刑,此為本院最近之統一見解。是以,檢察官在無上揭例外之情形下,對於受刑人就原確定裁判所示之數罪,重行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之請求,不予准許,於法無違,自難指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違法或不當(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1769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觀諸聲明異議意旨,以及本院113年10月14日訊問筆錄內容( 本院卷第97至101頁),係以彰化地檢署檢察官拒絕其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之指揮執行處分為由,向本院尋求救濟,依前揭說明,檢察官怠予或不准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既屬執行指揮實質內容之一部,聲明異議人自得依法聲明異議。又聲明異議人因犯前揭如甲裁定部分,雖經原審法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4月確定,然乙裁定部分,前經本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確定,且本院同時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乙裁定附表編號5)及最後諭知乙裁定之法院,有上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從而本院對於本件聲明異議具有管轄權,先予敘明。  ㈡聲明異議人雖以前詞提起聲明異議,惟查:     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 其罪之刑,其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及第51條第5款分別規定甚明。而刑法第50條之併合處罰,係以裁判確定前犯數罪為條件,故於多次犯罪,均經科刑判決確定之情況,應以「最先判決確定日期」前之所犯數罪,依刑法第51條規定之各款定其應執行刑。是法院受理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以受刑人具有刑法第53條規定情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案件,應比較各案之確定日期,依法為適當之組合,並以其中首先確定者作為基準,於此日之前所犯之各罪(犯罪日期),如認為合於定應執行刑之要件,自應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在該確定日期之後所犯者,則無與之前所犯者合併定執行刑之餘地,倘其另符合數罪併罰者,仍得依前述法則處理,固不待言。從而數罪併罰定應執行之刑,既有上揭法定基準可循,自無從任受刑人恣意擇其中數罪所處之刑,合併定其應執行刑。   ⒉本件聲明異議人所犯甲、乙裁定所示各罪,最先裁判確定 者為甲裁定附表編號1所示之偽造文書罪(106年11月27日判決確定),其於該確定日期之前所犯之甲裁定附表編號2至27所示各罪,因合於定應執行刑之要件,而經原審法院裁定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即甲裁定);而聲明異議人在上開106年11月27日之後所犯其餘乙裁定所示各罪,另符合數罪併罰之規定,亦經本院另為乙裁定之合併定刑。從而甲、乙裁定依法各自合併定刑,經核尚無違法或不當。  ㈢聲明異議意旨稱甲裁定附表編號2至27可與乙裁定合併定刑, 符合數罪併罰等規定云云。然查:   ⒈甲裁定附表編號2至27及乙裁定所示之罪,最先判決確定時 點為106年12月7日(甲裁定附表編號2),而乙裁定附表所示等罪之犯罪時點,均為前揭時點之後,顯與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之合併定應執行刑之規定不符。從而聲明異議執此請求合併定應執行刑,與法不合。   ⒉再甲、乙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時點不同,審理進度、裁判 日期亦不相同,且為聲明異議人陸續所為之犯罪,法院僅能依前揭規定,依檢察官之聲請,審視當下聲明異議人所犯罪行之範圍,權衡審酌其責任,於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下,依法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自無從依聲明異議意旨所指,以其恣意拆解各罪後再合併定刑,且定刑裁定之結果不一定符合聲明異議人之期待,從而關於聲明異議意旨此部分之指摘,實無可採。   ⒊縱依聲明異議意旨主張之合併定刑組合,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規定及定應執行刑之內外部界限,重新定應執行刑後之上限為21年6月(即甲裁定附表編號2至27之刑合計為21年1月+甲裁定附表編號1之刑5月+乙裁定附表原定執行刑3年4月=21年6月),甲裁定附表編號2至27之合併定應執行刑結果亦屬不確定,若以前揭計算結果,已較甲、乙裁定接續執行合計刑期更長,且兩者幾無差異,對聲明異議人並非更有利,無從使本院確信本件確有符合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情形,反而依聲明異議所指,可能使其蒙受更長刑期之危險。從而依聲明異議意旨所指,甲裁定附表所示等罪加計乙裁定所示等罪刑度之合併,除刑度之組合更為不利聲明異議人外,以其未來不確定之合併定刑結果推論,客觀上並無從認定本件具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有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具備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且查本件甲、乙裁定接續執行並無超過刑法規定不得逾30年之情,顯與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268號刑事裁定意旨不相符合,是聲明異議人重新定應執行刑之請求明顯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自不應准許,聲明異議應認為無理由。依上開說明,彰化地檢署113年3月15日彰檢曉執己113執聲他307字第1139012831號函之指揮執行處分,經本院核尚無違法或不當。 四、綜上所述,聲明異議意旨徒執前詞,指摘彰化地檢署上開所 為之執行指揮處分有所違誤云云,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簡 源 希                法 官 林 美 玲                法 官 楊 文 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翁 淑 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甲裁定附表(即原審法院109年度聲字第674號裁定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偽造文書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11月 有期徒刑8月 犯 罪 日 期 104年7月15日 105年9月20日 105年7月4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雲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3301號 彰化地檢105年度毒偵字第2090號 雲林地檢105年度毒偵字第981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雲林地院 臺中高分院 臺南高分院 案  號 106年度簡字第321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1343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640號 判決日期 106年10月31日 106年9月6日 106年10月12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雲林地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6年度簡字第321號 106年度台上字第4059號 106年度台上字第4194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6年11月27日 106年12月7日 106年12月2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否 備      註 彰化地檢107執助840(雲檢106執3699) 彰化地檢107執418(107執緝748) 彰化地檢107執助841(雲檢107執107) 編號3至4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編      號 4     5 6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7年8月 犯 罪 日 期 105年7月4日 105年8月24日 105年7月7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雲林地檢105年度毒偵字第981號 彰化地檢106年度毒偵字第333等號 彰化地檢105年度偵字第9086等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南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640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1510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1346號 判決日期 106年10月12日 106年11月7日 106年10月26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6年度台上字第4194號 107年度台上字第593號 107年度台上字第2560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6年12月20日 107年2月8日 107年7月1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彰化地檢107執助841(雲檢107執107) 編號3至4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彰化地檢107執1820(107執緝749) 彰化地檢107執4247 (編號6至24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5月) 編      號 7 8 9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年8月 有期徒刑7年8月 有期徒刑7年8月 犯 罪 日 期 105年8月3日 105年8月10日 105年8月18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05年度偵字第9086等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1346號 判決日期 106年10月26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7年度台上字第2560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7年7月1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備      註 彰化地檢107執4247(編號6至24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5月) 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8月 有期徒刑3年8月 有期徒刑3年9月 犯 罪 日 期 105年3月下旬某日 105年7月3日 105年7月7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05年度偵字第9086等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1346號 判決日期 106年10月26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7年度台上字第2560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7年7月1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備      註 彰化地檢107執4247(編號6至24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5月) 編      號 13 14 15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8月 有期徒刑3年8月 有期徒刑3年9月 犯 罪 日 期 105年7月11日 105年7月23日 105年7月27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05年度偵字第9086等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1346號 判決日期 106年10月26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7年度台上字第2560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7年7月1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備      註 彰化地檢107執4247(編號6至24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5月) 編      號 16 17 18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8月 有期徒刑3年8月 有期徒刑3年8月 犯 罪 日 期 105年7月14日 105年8月19日 105年7月19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05年度偵字第9086等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1346號 判決日期 106年10月26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7年度台上字第2560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7年7月1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備      註 彰化地檢107執4247(編號6至24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5月) 編      號 19 20 21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8月 有期徒刑3年8月 有期徒刑3年8月 犯 罪 日 期 105年7月21日 105年8月16日 105年8月1至3日間某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05年度偵字第9086等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1346號 判決日期 106年10月26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7年度台上字第2560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7年7月1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備      註 彰化地檢107執4247(編號6至24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5月) 編      號 22 23 2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9月 有期徒刑3年8月 有期徒刑7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 犯 罪 日 期 105年8月21日 105年7月1日 105年7、8月某日至105年8月24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05年度偵字第9086等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1346號 判決日期 106年10月26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7年度台上字第2560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7年7月1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備      註 彰化地檢107執4247(編號6至24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5月) 編      號 25 26 27 罪      名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偽證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年4月 併科新臺幣20萬元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1年 併科新臺幣5萬元 犯 罪 日 期 105年8月15至24日 105年7月21日 105年9月20日至11月4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高雄地檢105年度毒偵字第22244號 雲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3502號 彰化地檢105年度偵字第9257等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高雄高分院 雲林地院 彰化地院 案  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1304號 108年度訴字第38號 107年度訴緝字第45號 判決日期 107年5月10日 108年1月25日 108年11月20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高雄高分院 雲林地院 彰化地院 案  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1304號 108年度訴字第38號 107年度訴緝字第45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7年7月11日 108年2月25日 108年12月1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不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否 備      註 彰化地檢107執助731(雄檢107執8231) 彰化地檢108執助182(雲檢108執898) 彰化地檢109執69 乙裁定附表(即本院109年度聲字第1141號裁定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11月 有期徒刑11月 犯罪日期 107.10.22 107.03.25 107.03.25~107.03.26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192號 彰化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2285等號 彰化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2285等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案   號 108年度訴字第227號 108年度訴字第170號 108年度訴字第170號 判決日期 108.03.13 108.04.26 108.04.26 確定判決 法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案號 108年度訴字第227號 108年度訴字第170號 108年度訴字第170號 判決確定 日期 108.04.03 108.04.26 108.04.26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備     註 彰化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890號 彰化地檢108年度執字第2559號(編號2-3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6月) 編      號 4 5 (以下空白) 罪      名 贓物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 罪 日 期 107.10.15 107.06.06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彰化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1086號 彰化地檢108年度偵字第3574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彰化地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08年度簡字第126號 109年度上易字第22號 判決日期 108.08.05 109.02.20 確定判決 法   院 彰化地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08年度簡字第126號 109年度上易字第22號 判決確定 日期 108.09.03 109.02.20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得易科 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備     註 彰化地檢108年度執字第4378號 彰化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6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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