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0-28

案號

TCHM-113-聲-1313-20241028-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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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31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嘉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9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嘉瑋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柒年肆 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嘉瑋(下稱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 示之各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上開數罪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之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規定定應執行刑,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是以,合於數罪併罰之數罪,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始得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經臺中地院及本院先 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前揭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其中如附表編號1、2、4、5、7、8、10、12、14所示之部分,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如附表編號3、6、9、11、13所示之部分,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屬前開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各款之情形。茲檢察官係依受刑人之請求而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113年8月29日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在卷足憑(本院卷第21頁),本院依上開規定審核後,認檢察官本件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自 由裁量係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以定執行刑言,即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使法官具體選擇以為適當之處理;因此在裁量時,必須符合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更進一步言,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此亦即所謂之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關於定應執行之刑,既屬自由裁量之範圍,其應受此項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要屬當然(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決意旨參照)。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12之部分,業經臺中地院以112年度聲字第308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確定,有上開刑事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存卷可佐。上開刑事裁定所定應執行之刑,雖將因本院所為之本件定應執行刑裁定而當然失效,惟揆諸前揭說明,經本院審核相關案卷、考量自由裁量之範圍應受內部性界限之拘束(即法律秩序之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性界限)及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避免本件定應執行刑後反較定應執行刑之前更不利於受刑人,並衡酌定應執行刑之基本原則及受刑人人格、所犯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及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考量受刑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以及經徵詢受刑人表示深感悔悟,請求能為最有利之裁定,給予受刑人一次重新做人的機會之意見(本院卷第357頁),而為整體評價後,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 書、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石馨文                     法 官 姚勳昌                     法 官 陳茂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盧威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附  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2次)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7月(2次) 犯 罪  日 期 109年10月7日至 同年月13日 110年6月1日 110年6月2日(2次)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0887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7215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6993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09年度簡字第1305號 111年度簡字第266號 111年度上易字第433號 判 決 日 期 110年8月31日 111年3月29日 111年7月13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09年度簡字第1305號 111年度簡字第266號 111年度上易字第433號 判    決確 定 日 期 111年3月1日 111年4月28日 111年7月13日 是 否 為 得 易科罰 金 之 案件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2939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5979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0452號 (編號1至12,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聲字第308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確定) 編      號      4      5      6 罪      名 竊盜 妨害名譽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2次) 有期徒刑4月(4次) 有期徒刑5月(5次)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7月(10次)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8月(2次) 犯 罪  日 期 109年8月30日至 110年1月30日 109年10月1日 110年3月13日至 110年6月2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6993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緝字第201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8746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11年度上易字第433號 111年度上易字第518號 111年度上易字第494號 判 決 日 期 111年7月13日 111年8月2日 111年8月2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11年度上易字第433號 111年度上易字第518號 111年度上易字第494號 判    決確 定 日 期 111年7月13日 111年8月2日 111年8月2日 是 否 為 得 易科罰 金 之 案件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0453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0081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0457號 (編號1至12,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聲字第308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確定) 編      號      7       8      9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2次) 有期徒刑4月(2次)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7月(2次) 有期徒刑10月 犯 罪  日 期 108年12月5日至109年5月11日間之某時許 109年3月18日 109年11月18日、 109年12月6日、 110年2月13日(2次)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8389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6866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3293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11年度上易字第490號 111年度上易字第606號 111年度上易字第996號 判 決 日 期 111年8月18日 111年10月4日 111年11月30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11年度上易字第490號 111年度上易字第606號 111年度上易字第996號 判    決確 定 日 期 111年8月18日 111年10月4日 111年11月30日 是 否 為 得 易科罰 金 之 案件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1462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2838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54號 (編號1至12,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聲字第308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確定) 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竊盜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10年 有期徒刑6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11月18日 109年11月18日 109年10月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5449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5449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6993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交上訴字第1752號 111年度交上訴字第1752號 112年度簡上字第110號 判 決 日 期 112年2月9日 112年2月9日 112年6月6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最高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交上訴字第1752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2150號 112年度簡上字第110號 判    決確 定 日 期 112年2月9日 112年5月24日 112年6月6日 是 否 為 得 易科罰 金 之 案件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5235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7481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8658號 (編號1至12,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聲字第308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確定) 編      號      13      14 罪      名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110年3月13日 110年6月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262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262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13年度上易字第393號 113年度上易字第393號 判 決 日 期 113年7月16日 113年7月16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13年度上易字第393號 113年度上易字第393號 判    決確 定 日 期 113年7月16日 113年7月16日 是 否 為 得 易科罰 金 之 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1751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175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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