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1-19

案號

TCHM-113-聲-1330-20241119-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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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33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洪銘宏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9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洪銘宏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銘宏因犯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判 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查如附表所示相關判決後,認為檢察官的聲請符合法 律規定,並考量受刑人行為次數、時間間隔、侵害法益,及其犯罪類型均為毒品相關案件,對於危害社會及個人法益之加重效應為整體非難評價,及受刑人收到本院陳述意見調查表後,並未表示意見等情,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蔡名曜                  法 官 林宜民                  法 官 鄭永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林姿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犯 罪 日 期 111.05.22 111.12.21 112.02.20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南投地檢111年度偵字4689號 南投地檢112年度毒偵字143、270號 南投地檢112年度毒偵字143、270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南投地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11年度訴字 第452號 113年度上易字第12號 113年度上易字第12號 判決日期 112.03.23 113.02.21 113.02.21 確定判決 法  院 南投地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11年度訴字 第452號 113年度上易字第12號 113年度上易字第12號 確定日期 112.04.27 113.02.21 113.02.21 宣告刑得否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南投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228號 南投地檢113年度執字第643號 編號2、3經本院上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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