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1-01

案號

TCHM-113-聲-1342-20241101-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34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福傳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 行之刑(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9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竊盜數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 表所示,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刑調查表」足稽   ,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 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刑法第50條第1項 但書之情形,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而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   ,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 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   ,為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 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性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   、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 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以使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   ,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440號裁定 意旨參照)。又酌定執行刑,審酌各罪間關係時,宜綜合考量數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各罪間之獨立程度較高者,宜酌定較高之執行刑,但仍宜注意維持輕重罪間刑罰體系之平衡。行為人所犯數罪係侵害不可替代性或不可回復性之個人法益者,宜酌定較高之執行刑。民國107年8月7日司法院院台廳刑一字第1070021860號函訂定並自即日生效之「刑事案件量刑及定執行刑參考要點」第24、25點規定可供參考。 三、經查,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竊盜數罪,各處如附表所 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3罪),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2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然受刑人就如附表所示各罪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113年9月19日「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稽,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本件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之程序合法。且受刑人經本院函詢對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意見,給予陳述意見機會,其於113年10月17日收受本院函文後並未具狀表示任何意見,亦有本院函文、送達證書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參(本院卷第75-79頁)。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為竊盜罪,係共同或結夥三人、徒手竊取宮廟及店家內香爐、神像、電視等各種器具財物,犯罪態樣相同或相類   ,所侵害者同為財產法益,並非侵害不可代替或不可回復性 之個人法益,所竊得物品價值非高,部分並已發還,犯罪時間介於110年8月至10月、111年5月間,彼此間之責任非難重複程度相對較高,且參諸刑法第51條第5款係採限制加重原則,而非累加原則之意旨,並兼衡附表所示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及前揭所述之比例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性界限等情,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   、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簡 源 希                  法 官  楊 陵 萍                  法 官  林 美 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留 儷 綾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本欄空白 罪   名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2罪)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8月 犯 罪 日 期 110年8月3日 110年8月13日 110年10月5日 110年10月10日 111年5月6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少連偵字第477等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少連偵字第477等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案號 113年度上易字第96號 113年度上易字第96號 判決 日期 113年7月26日 113年7月26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高分院 壹中高分院 案號 113年度上易字第96號 113年度上易字第9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7月26日 113年7月2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1909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1910號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