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

日期

2024-10-25

案號

TCHM-113-聲-1347-20241025-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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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34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淑惠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9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淑惠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及併科罰金刑,應執 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併科罰金新臺幣玖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按刑法第50條第1項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 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故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除受刑人於判決確定後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外,不適用併合處罰之規定。又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固未明列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之情形,然參照現行(即於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自同年月25日起生效施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規定及立法意旨,於此情形,仍自應適用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731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二、本案受刑人陳淑惠(下稱受刑人)前因犯如附表所示違反洗 錢防制法等罪,由如附表所示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及併科罰金刑,均經確定在案。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其中如附表編號1為得易科罰金、亦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刑,至如附表編號2、3則均為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刑,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各款所定之情形。茲檢察官因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就上開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及併科罰金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聲請書」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各1份(見本院卷第5至9頁)在卷可稽,本院審核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罪名、行為態樣、侵害法益之異同,依其中如附表編號2、3分別係犯幫助一般洗錢或共同一般洗錢之罪,且如附表編號3之提款、轉帳時間均為同一日、但與如附表編號2之犯罪時間差距長達1個多月等情,所顯現之非難可責重複程度;兼衡各該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合併刑罰所生之效果,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有期徒刑之刑期總合及附表編號2、3所示罰金刑之合併金額,各該有期徒刑、罰金刑之最長、最多以上,如附表編號3部分曾判決如其「宣告刑」欄所示之應執行刑;另綜為考量如附表所示各最後事實審判決所載其餘量刑斟酌事項,及受刑人經本院函知得限期就本件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案件陳述意見後,以書面向本院所述請求併予參酌其母親之身體狀況、伊日後不會再犯等意見(詳卷附陳述意見調查表所載)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就所定罰金刑部分,併為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至受刑人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有期徒刑及併科罰金刑部分   ,縱業經執行完畢,惟此部分與其所犯如附表編號3所示各 罪所處之有期徒刑及併科罰金刑,因符合數罪併罰之規定,仍應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嗣檢察官執行時再予扣除,併此說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1條 第5款、第7款、第53條、第42條第3項前段、第6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國忠 法 官 陳 葳 法 官 李雅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陳宜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附表:受刑人陳淑惠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0 0 0 罪名 侵占 洗錢防制法 洗錢防制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4月 併科新臺幣2萬元 4月,併科新臺幣2萬元 6月,併科新臺幣5萬元 5月,併科新臺幣4萬元 判決應執行1年,併科新臺幣8萬元 犯罪日期 000/06/01-109/06/00 000/04/00 000/05/24(3次)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緝字第1318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9730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082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中高分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000年度上易字第114號 000年度金簡上字第37號 000年度金上訴字第115號 判決日期 000/05/00 000/05/00 000/03/14 確定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臺中地院 最高法院 案號 000年度台上字第3990號 000年度金簡上字第37號 000年度台上字第1984號 判決確定日期 000/10/00 000/05/00 000/05/22 有期徒刑是否得易科罰金 是 否 否 有期徒刑是否得易服社會勞動 是 是 是 備註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3082號(已執畢)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9475號(已執畢)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784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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