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1-08
案號
TCHM-113-聲-1354-20241108-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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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35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韋任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9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 刑陸年。 理 由 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 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 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原署113年9月 18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在卷足稽。茲檢察官聲請定 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並考量受刑人附表所犯各 罪之犯罪類型,分有傷害罪、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 洗錢罪、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成年人與少年犯3人以上共同 詐欺取財罪、共同犯製造第3級毒品罪,共6罪,罪質互異,就其 各犯行之最長差距時間約為3年7個月;又受刑人目前30歲,仍有 工作能力,仍應給予其有復歸社會更生之機會,兼衡罪責相當、 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刑罰邊際效應及受刑人就本案聲請表示無 意見等情,爰就所各宣告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應依刑事訴訟法 第477條第1項、第3項、刑法第50條第2項、53條、第51條第5款 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靜 琪 法 官 柯 志 民 法 官 簡 婉 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林 書 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附表:受刑人甲○○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罪 名 傷害罪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7月,併科罰金新臺幣6萬元 (編號2至5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犯 罪 日 期 107年12月24日 109年4月28日至109 年5月11日 偵 查(自訴)機 關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緝字第1586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747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1年度簡字第1026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004號 判 決 日 期 111年9月20日 111年11月21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1年度簡字第1026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004號 判 決確 定日 期 111年10月18日 111年12月2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是 否 備 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220號 (編號1至5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605號 (編號1至5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附表:受刑人甲○○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3 4 罪 名 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成年人與少年犯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編號2至5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編號2至5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4月6日 109年4月7日 偵 查(自訴)機 關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747號等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747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004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004號 判 決 日 期 111年11月21日 111年11月21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004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004號 判 決確 定日 期 111年12月21日 111年12月21日 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備 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605號 (編號1至5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605號 (編號1至5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附表:受刑人甲○○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5 6 罪 名 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共同犯製造第3級毒品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3月 (編號2至5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有期徒刑4年10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4月7日 111年6月間某日起至111年7月20日17時50分查獲止 偵 查(自訴)機 關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747號等 南投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890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004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936號 判 決 日 期 111年11月21日 112年5月24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004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3866號 判 決確 定日 期 111年12月21日 112年9月13日 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備 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605號 (編號1至5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南投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44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