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1-07
案號
TCHM-113-聲-1356-20241107-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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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35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君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9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君緯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數罪,先後 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林君緯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判處如附表所 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而其中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及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而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則為不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本件自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規定之情形。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民國113年10月1日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9頁),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害法益,考量各該罪合併後之內外部界限、不法內涵、罪責原則及合併刑罰所生之效果,並參酌受刑人就本案表示「無意見」(見本院卷第97頁)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 、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 真 明 法 官 廖 慧 娟 法 官 陳 淑 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孫 銘 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附表: 受刑人林君緯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以下空白) 罪名 非法清理 廢棄物罪 非法清理 廢棄物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犯罪日期 111年01月06日 110年07月26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雲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19、2197、2428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4995、33055、34714、40337、40338、40355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案 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981號 112年度原上訴字第19號 判決日期 112年06月30日 113年03月14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案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981號 112年度原上訴字第19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2年08月02日 113年08月27日 (經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998號判決不合法駁回上訴)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勞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勞 備註 雲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000號(已執畢)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2661號(執行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