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訴訟參與
日期
2024-10-30
案號
TCHM-113-聲-1374-20241030-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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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374號 聲 請 人 即 被害人 AB000-A111411(真實姓名年籍及住址均詳卷) 代 理 人 歐陽徵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知正 選任辯護人 黃清鋒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聿翔 選任辯護人 許秉燁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害人因被告等妨害性自主罪案件(本院113年度 侵上訴字第117號),聲請訴訟參與,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AB000-A111411參與本案訴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訴人即被告甲○○、乙○○(下合稱被告2人 )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並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侵訴字第120號判決,認被告二人共同涉犯刑法第225條第1項之乘機性交罪,屬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得聲請訴訟參與之案件,而聲請人為本案被害人,為瞭解訴訟程序之經過及卷證資料之內容,並適時向法院陳述意見,以維護訴訟權益,爰依法聲請訴訟參與等語。 二、按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第1項所定之罪之被害人得於檢察 官提起公訴後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本案訴訟;又法院於徵詢檢察官、被告、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並斟酌案件情節、聲請人與被告之關係、訴訟進行之程度及聲請人之利益,認為適當者,應為准許訴訟參與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3款、第455條之40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2人涉犯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 院以112年度侵訴字第120號判決後,提起上訴,現由本院以113年度侵上訴字第117號案件審理中。被告2人被訴之罪名係刑法第225條第1項之乘機性交罪,屬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第1項所定之罪,且聲請人為本案被害人,符合前揭聲請訴訟參與之要件。而經本院徵詢檢察官、被告、辯護人之意見後,被告乙○○及其辯護人對聲請人聲請訴訟參與表示同意;檢察官、被告甲○○及其辯護人則均未回覆,有本院113年10月22日113中分慧刑讓113聲1374字第10222號刑事庭函(稿)、送達證書、被告乙○○及其選任辯護人許秉燁律師113年10月28日刑事陳報狀、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至27頁)。本院斟酌案件情節、訴訟進行之程度及聲請人權益等情事後,認為准許訴訟參與有助於達成訴訟參與制度之目的,且無不適當之情形,故認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參與,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0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瑞祥 法 官 陳玉聰 法 官 胡宜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詹于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