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

日期

2024-11-21

案號

TCHM-113-聲-1387-20241121-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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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38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瑞宗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9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瑞宗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伍拾日,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受刑人張瑞宗因交通過失傷害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 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及諭知如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並考量受刑人附表所犯分 為違反保護令罪、過失傷害罪等共2罪,犯罪類型迥異,所涉犯 行時間間隔約7個月;受刑人目前已66歲,兼衡罪責相當、特別 預防之刑罰目的、刑罰邊際效應,及受刑人就檢察官之本案聲請 未表示意見等情,爰就所各宣告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如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 、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靜 琪                 法 官 柯 志 民                 法 官 簡 婉 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 書 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附表:受刑人張瑞宗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罪       名 違反保護令罪 過失傷害罪 宣   告   刑 拘役25日 拘役30日 犯  罪  日  期 112年7月6日 111年12月21日 偵 查(自訴)機 關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7881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0135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3年度上易字第266號 113年度交上易字第116號 判 決 日  期   113年6月19日 113年8月21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3年度上易字第266號 113年度交上易字第116號 判 決確 定日 期 113年6月19日 113年8月21日 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       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9845號 (已執畢,檢察官於將來執行時應扣除。)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347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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