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1-06
案號
TCHM-113-聲-1390-20241106-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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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39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宗閔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9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宗閔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 理 由 受刑人陳宗閔因傷害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茲檢察官聲 請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 所示各罪之犯罪行為態樣、手段、動機、侵害法益、罪質,及刑 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之 情,於比例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自由裁量權限內,並參考受刑 人於本院陳述意見調查表對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意見,就附 表所示各罪宣告有期徒刑部分,在不逾越內部界限及外部界限之 範圍內,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 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意 聰 法 官 周 瑞 芬 法 官 林 清 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書記官 張 馨 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受刑人陳宗閔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傷害 宣告刑 有期徒刑5年2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8月 犯罪日期 110/12/17 111/05/08至 111/05/09 111/04/08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6762、12752號 彰化地檢111年度偵字第7229號 苗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6535號 最後 事實 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彰化地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2369號 111年度易字第670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63號 判決 日期 111/11/15 112/03/27 113/04/30 法院 最高法院 彰化地院 中高分院 確定 判決 案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486號 111年度易字第670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63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02/23 112/04/12 113/05/30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是 否 備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729號 彰化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140號 苗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021號 編號1至2經彰化地院以112年聲字第88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彰化地檢112年執更字第112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