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1-05

案號

TCHM-113-聲-1393-20241105-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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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39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青積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9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詐欺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 如附表,而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第1項)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第2項)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同法第50條亦規定甚明。而執行刑之量定,事實審法院自由裁量之職權,然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必其所酌定之執行刑,並未違背刑法第51條第5款關於定應執行刑之法律外部性界限,亦無明顯濫用裁量權而有違反公平、比例原則或整體法律秩序之法律內部性界限,始得認為適法;且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應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應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另定之應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或所定應執行刑之總和。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法院分別判處如 附表所示之刑,嗣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附表中有得易刑及不得易刑處分之罪(詳如附表「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欄所載),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證,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審酌受刑人附表所示之罪,其中部分曾經定應執行刑確定(詳如附表「備註」欄所載),是以本件所定應執行刑即不得重於前開經定應執行刑部分加總之刑期(即有期徒刑5年),並考量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中,編號3、6均係犯竊盜罪,且時間密接,而編號3②與編號6均係持兇器破壞娃娃機及兌幣機而犯加重竊盜罪,犯罪手法相同,再編號7亦係於同日對同一被害人犯罪,至於編號9則係於密接時間內用相同方式犯加重詐欺罪,該等部分之責任非難之重複程度較高,然與其餘所犯各罪則犯罪類型、態樣、侵害法益相異,並考量各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罪責原則及合併刑罰所生之效果、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復歸社會之可能性等一切情狀,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又附表編號1至編號8所示之罪,雖經執行完畢,惟因定應執 行之刑,應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依法裁定之,不能因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488號、88年度台抗字第325號裁定意旨參照),併予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 真 明                 法 官 邱 顯 祥                 法 官 廖 慧 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陳 慈 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 傷害 ①竊盜 ②攜帶兇器竊盜未遂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3月 ①有期徒刑3月 ②有期徒刑5月 犯 罪 日  期 108年12月14日 109年1月1日 ①108年10月31日 ②108年10月3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速偵字第6988號 南投地檢109年度速偵字第3號 南投地檢108年度偵字第5000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中交簡字第27號 109年度投簡字第41號 109年度投簡字第84號 判 決 日 期 109年2月26日 109年3月13日 109年3月13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中交簡字第27號 109年度投簡字第41號 109年度投簡字第84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9年4月14日 109年4月25日 109年4月2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得易科、社勞 得易科、社勞 得易科、社勞 備      註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6141號(南投地檢109年度執助字第213號) 南投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040號 南投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041號 編號1至8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7月(已執畢)(南投地檢110年度執更字第485號) 編      號 4 5 6 罪      名 藥事法 (明知為禁藥而轉讓) 妨害性自主 (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 攜帶兇器竊盜 宣   告  刑 各有期徒刑3月,共2罪 各有期徒刑3月,共10罪 有期徒刑8月 犯 罪 日  期 ①108年3月24日 ②108年5月10日 108年5月11日起至108年6月15日止(註) 108年10月2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南投地檢108年度偵字第3738號 南投地檢108年度偵字第3738號 南投地檢109年度調偵字第112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案    號 108年度侵訴字第25號 108年度侵訴字第25號 109年度審易字第276號 判 決 日 期 109年3月31日 109年3月31日 109年8月17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案    號 108年度侵訴字第25號 108年度侵訴字第25號 109年度審易字第27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9年5月12日 109年5月12日 109年9月2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得社勞 不得易科、得社勞 不得易科、社勞 備      註 南投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146號 南投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191號 編號1至8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7月(已執畢)(南投地檢110年度執更字第485號) 註: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05年5月11日起至108年6月15日止」, 應予更正。 編      號 7 8 9 罪      名 ①恐嚇取財 ②恐嚇取財未遂 偽造署押 詐欺 (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得利罪、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①有期徒刑7月 ②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2月 各有期徒刑1年1月,共3罪 犯 罪 日  期 ①108年4月23日 ②108年4月23日 109年2月14日 ①109年1月8日 ②109年1月10日,共2次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南投地檢108年度少連偵字第35號 南投地檢109年度偵字第4087號 南投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029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案    號 109年度易字第87號 109年度重訴字第3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287號 判 決 日 期 109年10月15日 110年4月12日 113年5月15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案    號 109年度易字第87號 109年度重訴字第3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287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9年11月25日 110年5月12日 113年6月1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①不得易科、社勞 ②得易科、社勞 得易科、社勞 不得易科、社勞 備      註 南投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592、2593號 南投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121號 南投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597號 編號1至8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7月(已執畢)(南投地檢110年度執更字第485號) 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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