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日期
2024-10-30
案號
TCHM-113-聲-1398-20241030-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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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398號 聲 請 人 李東凱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上訴字 第621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人李東凱聲請意旨詳如附件交付法庭錄音光碟聲請狀所 載。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當事人前已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並取得法院交付之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後,倘濫用其權利,而無正當理由一再重複聲請法院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難認屬「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所必要,為使訴訟資源合理有效運用,法院自得不予許可。 三、聲請人李東凱聲請交付本案113年6月27日及113年7月11日於 本院第24法庭審理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然查,上開113年6月27日審判錄音光碟前經本院於113年7月11日以113年度聲字第910號裁定准許,且已於113年7月30日交付該次審理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予聲請人,此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在卷可稽;上開113年7月11日審判錄音光碟亦經本院於113年9月11日以113年度聲字第1089號裁定准許,且已於113年9月16日交付該次審理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予聲請人,此亦經本院寄送法庭錄音光碟處理費收據予聲請人,並經聲請人親自簽收,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是聲請人已取得法院交付之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其訴訟權益已獲保障。 四、聲請人以供聲請人留存作為未來救濟、對法官及書記官提出 告訴、法官評鑑及提交監察機關之用為由,向本院再聲請交付三份錄音光碟拷貝云云。惟查,聲請人非不得將光碟內容轉譯為文字後用以救濟、告訴或申訴使用,受理機關於受理後若認為有必要,自可依職權向本院調取相關法庭錄音光碟,聲請人徒以上開理由,一再向本院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難認屬「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所必要,而有浪費訴訟資源之疑慮,綜上所述,本院認聲請人之聲請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意 聰 法 官 周 瑞 芬 法 官 林 清 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書記官 張 馨 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