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1-19

案號

TCHM-113-聲-1402-20241119-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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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40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丹詠毅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9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丹詠毅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丹詠毅因犯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判 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查如附表所示相關判決後,認為檢察官的聲請符合法 律規定,並考量受刑人行為次數、時間間隔、侵害法益,及其犯罪類型均為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對於危害個人法益之加重效應為整體非難評價,及受刑人收到本院陳述意見調查表後,就定刑範圍表示「無意見」等情,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蔡名曜                  法 官 林宜民                    法 官 鄭永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林姿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附表: 編    號 1 2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1月 有期徒刑1年 犯 罪 日 期 111.09.13 112.05.16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毒偵字3545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2953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11年度原訴字第127號 113年度原上易字第3號 判決日期 112.04.25 113.04.03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11年度原訴字第127號 113年度原上易字第3號 確定日期 112.09.21 113.04.03 宣告刑得否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3069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68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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