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
日期
2024-10-30
案號
TCHM-113-聲-1405-20241030-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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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40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詹美慧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9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詹美慧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柒拾伍日,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詹美慧(下稱受刑人)因妨害自由數 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及依刑法第41條第1項(聲請書另贅引刑法第41條第8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同法第51條第6款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 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該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至22、39至40頁)。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本院爰於附表所示各罪之宣告刑中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刑期以下之範圍內,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犯罪時間、侵害法益種類、責任非難程度、定應執行刑之恤刑目的,及本院以書面徵詢受刑人之結果(見本院卷第43頁),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 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進 發 法 官 鍾 貴 堯 法 官 尚 安 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 巧 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附表:受刑人詹美慧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妨害自由 妨害自由 妨害名譽 宣 告 刑 拘役40日 拘役30日 拘役30日 犯 罪 日 期 111年10月14日 111年10月23日 111年10月23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2835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2835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2835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556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556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556號 判決日期 113年8月8日 113年8月8日 113年8月8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556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556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556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3年8月8日 113年8月8日 113年8月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3330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3330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333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