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日期

2024-10-29

案號

TCHM-113-聲-1408-20241029-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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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408號 聲 請 人 即受判決人 賴建儒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再審案件(113年度聲再字第202號),聲請交 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賴建儒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本院113年度上易字第4 42號案件於民國113年8月8日審判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並禁止 再行複製、轉拷,且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 用。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賴建儒(下稱聲請人)於該期日 在場並未聽到審判長諭知聲請人最後陳述機會及宣示言詞變辯論終結及定宣判期日,此為訴訟程序重要事項,爰依法聲請交付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第一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院就許可交付之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為適當之加密措施,並得為禁止轉拷之限制利用措施,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3項、第4項、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6點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因聲請再審,聲請交付本院113年度上易字第4 42號案件於民國113年8月8日行審判程序時之開庭錄音光碟,業已敘明聲請之理由,經核洵屬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且本件聲請符合在本院113年度上易字第442號於113年8月8日審判程序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為之要件。再其聲請並無依法令規定得不予許可或應予限制交付內容之情形,核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聲請人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交付上開法庭錄音光碟,並依前揭規定,禁止再行複製、轉拷,且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意聰                    法 官 林清鈞                    法 官 蘇品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捷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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