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日期

2024-11-13

案號

TCHM-113-聲-1409-20241113-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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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409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邱培倫 選任辯護人 邢建緯 律師 林瑜萱 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 173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邱培倫(下稱被告)所涉 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3日審結,被告均坦承犯行願意接受刑罰,面對自身刑責並改過自新。被告有固定住所,無逃亡及再犯之虞。被告並無任何犯罪前科,且繳回犯罪所得,經此偵、審教訓當知悔悟。被告雖有羈押情形,如以具保及限制出境出海方式,當可確保日後審理及執行程序進行,無羈押之必要,請求准予被告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刑法第339條之4之加重詐欺罪 。其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所規定之預防性羈押,係因考慮該條所列各款犯罪,對於他人生命、身體、財產有重大之侵害,對社會治安破壞甚鉅。且從實證經驗而言,其犯罪行為人大多有反覆實施之傾向,為避免此種犯罪型態之犯罪行為人,在同一社會環境條件下再次興起犯罪意念而反覆為同一犯罪行為,乃以拘束其身體自由之方式,避免其再犯。是法院依該條規定決定應否予以羈押時,並不須有積極證據證明其準備或預備再為同一犯罪行為,僅須由其犯罪之歷程觀察,其於某種環境或條件下已經多次再犯該條所列之罪行,而該某種環境或條件現尚存在,或其先前犯罪之外在環境或條件尚無明顯改善,足以使人相信在此等環境或條件下,被告仍可能有再為同一犯罪行為之危險,即可認定其有反覆實施該條犯罪行為之虞。 三、經查:  ㈠本件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法官訊問後,認被告 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等,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之虞,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而於113年9月26日裁定羈押3月在案。  ㈡被告因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 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095號判決判處被告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嗣經被告提起上訴本院後,現由本院以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173號案件審理中,且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亦坦承上開犯行,是被告犯罪嫌疑確屬重大。且參以被告於113年4月至5月間,短期內為圖已之不法利益,多次實施加重詐欺取財犯行,可徵被告法治觀念淡薄,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虞,仍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是參酌被告所為上開犯行,且衡酌本案訴訟進行之程度(雖本案業於113年10月23日辯論終結並定期宣判,惟仍得上訴,尚未確定),並兼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人身自由之私益暨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本院經權衡「比例原則」及「必要性原則」後,仍認定被告確實有繼續羈押,避免其再犯之必要,尚難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含限制出境、出海)等侵害較小之手段替代,羈押被告尚屬適當、必要,且合乎比例原則。  ㈢聲請意旨以被告均坦承犯行,願意面對自身刑責接受刑罰, 並改過自新。被告有固定住所,無逃亡及再犯之虞。被告並無任何犯罪前科,且繳回犯罪所得,經此偵、審教訓當知悔悟等情。然法院審核是否合於羈押之要件,僅須審查被告犯罪嫌疑是否重大、有無羈押原因及有無賴羈押以保全審理或執行之必要。聲請人聲請意旨所稱各情,尚與本件執行羈押係為避免被告在同一社會環境條件下再次興起犯罪意念而反覆為同一犯罪行為考量不同,難據為判斷被告有無羈押理由及必要之有利根據。 四、綜上所述,本院認被告之羈押原因及羈押必要性均仍存在, 並不因具保或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等作為使羈押原因及必要性消滅,其羈押原因尚未消滅,仍應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本件聲請人聲請具其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智 雄                法 官 游 秀 雯                法 官 林 源 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江 玉 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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