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1-11
案號
TCHM-113-聲-1411-20241111-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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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41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久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9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久傑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陸月 。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久傑(下稱受刑人)因詐欺數罪, 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 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 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 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刑法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自由裁量係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以定執行刑言,即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使法官具體選擇以為適當之處理;因此在裁量時,必須符合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更進一步言,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此亦即所謂之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關於定應執行之刑,既屬自由裁量之範圍,其應受此項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要屬當然(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 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均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此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附卷可稽,檢察官聲請就所犯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㈡、刑事訴訟法於民國112年12月27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1120 0113041號令修正公布該法第477條第3項「法院對於第1項聲請,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者外,於裁定前應予受刑人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之規定。本院就檢察官聲請事項已以書面通知受刑人於文到5日內具狀陳述意見,該函文已於113年10月30日送達至受刑人所在之監所,受刑人收受後,具狀表示:因尚有後案未決,希望待所有後案判決確定後再聲請定應執行刑等語,有本院113年10月28日113中分慧刑乾113聲1411字第10466號函、送達證書及本院陳述意見調查表各乙份在卷可憑(本院卷第183至187頁),已保障受刑人程序上之權益。是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害法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及前揭所述之比例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自由裁量權限之內部性界限等情,而為整體評價後,就如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受刑人雖尚有其他未審結確定之後案,然倘嗣後案判決確定且合於定應執行刑之要件,受刑人仍得再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2項向檢察官請求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此與本件如附表所示各罪先行定應執行刑並不相扞格,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 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國 忠 法 官 陳 葳 法 官 劉 麗 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梁 棋 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附表:受刑人林久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詐欺等 詐欺等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年10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90000元,不在本件聲請範圍) 有期徒刑1年6月 (共5次) 有期徒刑1年5月 (共5次) 犯 罪 日 期 107年9月間至110年11月24日 ①110年8月18日至110年9月11日 ②110年8月13日至110年8月14日 ③110年8月21日至110年8月24日 ④110年8月23日 ⑤110年8月25日 ①110年7月19日 ②110年8月3日 ③110年8月3日 ④110年8月13日 ⑤110年8月18日至110年8月19日 偵 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苗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6939、7074、7919號、111年度偵字第115號 苗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561、2987、3844、4528、4904、5701、5735、5748、5770、6282、6628、6991、7120、7404、7426、7927、10134至10138號及111年度偵緝字第182、284、285號、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2876號、彰化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96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9818號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1244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097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097號 判決日期 111年8月30日 112年9月28日 112年9月28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70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097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097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2年2月22日 112年11月16日 112年11月16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 均否 均否 均否 備註 苗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665號 苗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546號 苗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546號 編 號 4 (以下空白) 罪 名 詐欺等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4月 犯 罪 日 期 110年8月23日 偵 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苗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561、2987、3844、4528、4904、5701、5735、5748、5770、6282、6628、6991、7120、7404、7426、7927、10134至10138號及111年度偵緝字第182、284、285號、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2876號、彰化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96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9818號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097號 判決日期 112年9月28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097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2年11月16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 均否 備註 苗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54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