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1-20
案號
TCHM-113-聲-1416-20241120-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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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41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梁閔源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9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梁閔源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 年。 理 由 一、按刑法第50條第1項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 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故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除受刑人於判決確定後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外,不適用併合處罰之規定。 二、本案受刑人梁閔源(下稱受刑人)前因犯如附表所示違反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均經確定在案。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其中如附表編號1、3均為得易科罰金、亦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刑,至如附表編號2、4則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刑、亦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刑,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各款所定之情形。茲檢察官因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就上開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聲請書」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各1份(見本院卷第58、11頁)在卷可稽,本院審核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而受刑人經本院函知得限期就本件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案件陳述意見後,業以書面向本院表示無意見(有本院供提其填載之陳述意見調查表1紙在卷可參)。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罪名、行為態樣、侵害法益之異同及各次犯罪時間之間隔,各該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合併刑罰所生之效果,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有期徒刑之刑期總合,各該有期徒刑之最長以上,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3部分,前曾由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803號案件裁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有前開本院刑事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33至37、71頁),並綜為考量如附表所示各最後事實審判決所載其餘量刑事項,及斟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4所處有期徒刑4年6月確定部分,係犯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侵入住宅強盜之重罪,且手段暴力,爰認所定應執行刑,尚不宜過於輕縱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刑,前雖業經執行完畢(見本院卷第68頁),惟因此部分與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刑,符合數罪併罰規定,仍應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嗣檢察官執行時再予扣除,併此說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 、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國忠 法 官 劉麗瑛 法 官 李雅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陳宜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附表:受刑人梁閔源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8月、10月 有期徒刑6月 犯罪日期 111年2月22日19時42分許為警採尿時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 111/06/19 111/06/29 111/06/25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1468號 彰化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250號 彰化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250(聲請書附表誤繕為510)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2年度簡字第257號 112年度上易字第988號 112年度上易字第988號 判決日期 112/03/07 112/12/12 112/12/12 確定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12年度簡字第257號 112年度上易字第988號 112年度上易字第988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04/06 112/12/12 112/12/12 有期徒刑是否得易科罰金 是 否 是 有期徒刑是否得易服社會勞動 是 否 是 備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5134號(已執畢) 彰化地檢113年度執字第671號(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 彰化地檢113年度執字第672號 編號1至3經中高分院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 附表:受刑人梁閔源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4 (以下空白) 罪名 強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4年6月 犯罪日期 111/03/10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1890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282號 判決日期 113/05/15 確定判決 法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282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06/13 有期徒刑是否得易科罰金 否 有期徒刑是否得易服社會勞動 否 備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8694號(彰化地檢113年度執助字第71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