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1-27
案號
TCHM-113-聲-1417-20241127-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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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41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俊霖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9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俊霖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 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俊霖(下稱受刑人)因詐欺等數罪 ,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之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民國113年9月5日公務詢問紀錄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宣告多數有期徒刑,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為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性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以使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440 號裁定意旨足資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詐欺等數罪,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及本院分 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案件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乃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乃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乃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原不得併合處罰,惟受刑人於113年9月5日向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公務詢問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故本院認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為合法正當,應予准許。又本院依法以書面通知受刑人於期限內表示意見,而其未於期限內表示意見,有本院民國113年10月28日113中分慧刑鳳113聲1417字第10465號函、送達證書、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憑。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犯罪情節分別為加重竊盜罪、幫助犯詐欺取財罪、幫助犯一般洗錢罪,其於附表編號1所示、係為私利而竊取告訴人之財物,編號2、3則分別為幫助詐欺集團而提供電話門號及帳戶資料。其中編號2、3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及罪質相近,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較高,而與編號1之罪,則不僅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均不相同,時間亦非密接,則於併合處罰時,編號1與上述2罪之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較低,揆諸上揭說明,應於酌定應執行刑之際,考量上情並反映於所定刑度,俾貫徹罪刑相當原則,以維護公平正義、法律秩序之理念及目的等總體情狀,暨考量外部界限及前述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之界限,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 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鏗 普 法 官 何 志 通 法 官 周 淡 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劉 美 姿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附表:受刑人黃俊霖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詐欺 洗錢防制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6月 犯罪日期 111年12月3日 111年9月27日 17時20分前某時許 111年11月7日 10時54分前某時許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苗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020號 苗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642號等 苗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642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苗栗地院 苗栗地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2年度易字第360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96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415號 判決 日期 112年10月17日 113年1月17日 113年6月20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苗栗地院 苗栗地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2年度易字第360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96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415號 確定 日期 112年11月27日 113年3月4日 113年7月26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得易科、 得社勞 不得易科、 但得社勞 備註 苗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44號 苗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654號 苗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65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