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疑義
日期
2024-11-01
案號
TCHM-113-聲-1424-20241101-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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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424號 聲明疑義人 即受刑人 林宏澤 上列聲明疑義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 院101年度上訴字第1494、1495號,中華民國102年5月8日確定判 決,聲明疑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疑義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疑義意旨略以:聲明疑義人即受刑人林宏澤(下稱聲明 疑義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1年 度上訴字第1494、1495號刑事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宣示:「林宏澤所犯如附表肆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肆主文欄所示之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肆年,從刑部分併執行之;又明知為禁藥而轉讓,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之罪刑。而原確定判決「附表壹編號9、10」所認定之犯罪事實,僅係引用證人石昀東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詞,並無其他證據足資佐證聲明疑義人有販賣毒品予石昀東。原確定判決就此部分(即原判決附表肆編號9、10主文欄)判處聲明疑義人各有期徒刑7年7月(2次),顯然違背法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3 條規定,就原確定判決該部分主文聲明疑義等語。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483 條規定,當事人對於有罪裁判之文義有 疑義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疑義。所謂對於有罪裁 判之文義有疑義,係指對於科刑裁判主文有疑義而言,至對於裁判之理由,則不許聲明疑義,蓋科刑判決確定後,檢察官應依判決主文而為執行,倘主文之意義明瞭,僅該主文與理由之關係間發生疑義,並不影響刑之執行,自無請求法院予以解釋之必要(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抗字第810 號、82年度台抗字第498 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查本件原確定判決所諭知之有罪「主文」甚為明瞭,並無疑義或不明確之情形,自無對之請求法院予以解釋之餘地,聲明疑義人並未主張原確定判決所諭知之有罪「主文」有何疑義不清之處,僅係以前開情詞,爭執原確定判決認定犯罪事實所依憑之證據及理由有所違誤,揆諸前開說明,要非刑事訴訟法第483 條規定「有罪裁判之文義有疑義」所得審究,所請亦與該條所定要件不符。縱原確定判決有聲明意旨所指之違誤,就此是否有違背法令之情形,亦應另循非常上訴程序救濟,非得以聲明疑義之程序為之。綜上,聲明疑義人提起本件聲明疑義,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瑞祥 法 官 胡宜如 法 官 陳宏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周巧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