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
日期
2024-11-15
案號
TCHM-113-聲-1430-20241115-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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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43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何翊萍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10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何翊萍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柒月 ,罰金新台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日。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何翊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 條例等數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數罪中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第7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併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 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亦定有明文。又罰金易服勞役以新臺幣(下同)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但勞役期限不得逾1年;科罰金之裁判,應依前3項之規定,載明折算1日之額數,刑法第42條第3項、第6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臺灣臺中地方法 院及本院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稽。其中受刑人犯附表編號1為「不得」易科罰金及「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2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3所示為「得」易科罰金及「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惟受刑人就如附表所示各罪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並表示請從輕量刑等語,有民國113年10月15日「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影本在卷可稽。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又本件經本院檢送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聲請書及附表影本通知受刑人陳述意見,經受刑人陳述意見略以:懇請給1次機會,從輕定應執行刑,原諒伊所犯下的過錯等語,有受刑人本院陳述意見調查表在卷可查。爰審酌受刑人上開所陳、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分為洗錢防制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侵害法益各不相同、所生損害或危害之程度及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以及其合併後之不法內涵、合併刑罰所生之效果等一切情狀,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理性刑罰政策,兼衡刑罰規範目的、整體犯罪非難評價,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及就所定併科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 、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智 雄 法 官 游 秀 雯 法 官 林 源 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符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江 玉 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附表:受刑人何翊萍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民國/新臺幣】 編 號 1 2 3 罪 名 洗錢防制法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 併科罰金4萬元 有期徒刑5年1月(3次)、 有期徒刑1年10月 有期徒刑5月、 併科罰金2萬元 犯罪日期 112.02.03.至112.02.07. 111.08.28.、 111.03.01.、 111.03.02.、 111.03.08. 112年3月初某日至112.03.19.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4605號等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3027號等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3027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2016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259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259號 判決日期 113.01.12. 113.05.09. 113.05.09.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2016號 113年度台上字第3452號 113年度台上字第3452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02.20. 113.09.19. 113.09.19. 得否為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 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得易科 得社勞 備 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377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3874號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387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