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1-14
案號
TCHM-113-聲-1431-20241114-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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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43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游楚竣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10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游楚竣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陸月 。 理 由 受刑人游楚竣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 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 認其聲請為正當,並考量受刑人附表所犯分為共同犯販賣第一級 毒品未遂罪、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共同犯販賣第二級 毒品等共4罪,罪質相仿,所涉犯行時間多集中在111年4月至6月 間;又受刑人目前25歲,宜給予其有復歸社會更生之機會,兼衡 罪責相當、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刑罰邊際效應,及受刑人就檢 察官之本案聲請表示無意見暨受刑人母親具狀所陳意見等情,爰 就所各宣告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 、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靜 琪 法 官 柯 志 民 法 官 簡 婉 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林 書 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附表:受刑人游楚竣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罪 名 共同犯販賣第一級毒品未遂罪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年 有期徒刑2年8月 犯 罪 日 期 111年5月13日期約至111年5月17日員警取得毒品止 111年4月間起至111年6月9日員警查獲止 偵 查(自訴)機 關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5994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5994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689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689號 判 決 日 期 112年5月31日 112年5月31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3632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3632號 判 決確 定日 期 112年9月27日 112年9月27日 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備 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3317號 (編號1至2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4月)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3317號 (編號1至2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4月) 附表:受刑人游楚竣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3 4 罪 名 共同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共同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年10月 有期徒刑7年8月 犯 罪 日 期 111年5月15日期約至111年5月17日買方收取止 111年6月1日期約至111年6月3日買方收取止 偵 查(自訴)機 關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0549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0549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2398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2398號 判 決 日 期 113年4月11日 113年4月11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3年度台上字第3463號 113年度台上字第3463號 判 決確 定日 期 113年9月25日 113年9月25日 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備 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4345號 (編號3至4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4345號 (編號3至4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