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1-25

案號

TCHM-113-聲-1434-20241125-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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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43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羿伸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10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參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殺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 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 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而其中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而如附表編號1、3所示之各罪,則均為不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本件自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之情形。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民國113年10月15日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9頁),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害法益,考量各該罪合併後之內外部界限、不法內涵、罪責原則及合併刑罰所生之效果,並參酌受刑人於上開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的意見欄中,曾請求就附表編號1、2之毒品案件併為定應執行刑(見本院卷第9頁),以及就本院函詢之陳述意見調查表中勾選表示「無意見」(見本院卷第113頁)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 、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 真 明                 法 官 廖 慧 娟                 法 官 陳 淑 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孫 銘 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附表: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販賣第三級毒品 未遂罪 販賣第三級毒品 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未遂罪 殺人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0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12年 犯罪日期 111年06月03日 110年01月27日 111年08月02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24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少偵字第19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少連偵字第358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案 號 111年度訴字 第982號 112年度少上訴字第9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3017號 判決日期 112年05月16日 112年09月21日 113年04月11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案號 111年度訴字 第982號 112年度少上訴字第9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3017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2年06月13日 112年11月01日 113年09月18日 (經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3378號判決不合法駁回上訴)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勞 不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勞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勞 備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助字第2250號(臺北地檢112年執字第3952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助字第3297號(臺北地檢112年少刑執字第13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375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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