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日期

2024-11-15

案號

TCHM-113-聲-1440-20241115-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440號 聲明異議人 洪瑞瞬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聲明異議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洪瑞瞬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之 文本。   理 由 一、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規定:「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 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可知聲明異議必須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對象。 二、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洪瑞瞬(下稱受刑人)具狀聲明異議, 於聲明異議狀內雖記載「為不服貴署(即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民國113年8月21日發文字號:中分檢錦謹113執聲他179字第1139016842號」等情(見本院卷第5頁),但未提出此部分「檢察官執行指揮」之具體文件或相關函文,以致本院無從審查檢察官否准之理由及其聲明異議內容是否真實,於是命受刑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其聲明異議之對象即「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之文本(或函文),以利審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意 聰                法 官 蘇 品 樺                法 官 周 瑞 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涂 村 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