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1-19
案號
TCHM-113-聲-1441-20241119-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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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44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呂偉恩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10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判決 確定如附表所示,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3年10月7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查如附表所示相關判決後,認為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 求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刑符合法律規定,並考量受刑人行為次數、時間間隔、侵害法益,及其犯罪類型為加重詐欺取財罪14次、幫助犯加重詐欺取財、一般洗錢罪各1次,且附表編號2、3、6至9均係加入同一詐欺集團,擔任收款之工作所犯案件,對於危害個人及社會法益之加重效應為整體非難評價,及受刑人收到本院陳述意見調查表後,就定刑範圍表示「無意見」等情,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至受刑人所受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罰金刑,不在本件聲請範圍,自應與本件所定之應執行刑併執行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 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蔡名曜 法 官 林宜民 法 官 鄭永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林姿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幫助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2次)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 罪 日 期 111.05.23(聲請書誤載為111.05.24) 111.05.16 111.05.16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屏東地檢111年度偵字第6385號等 彰化地檢111年度偵字第9359號 彰化地檢111年度偵字第9359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屏東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案 號 111年度原金訴字第34號 111年度原訴字第 24號 111年度原訴字第 24號 判決日期 111.09.30 111.10.05 111.10.05 確定判決 法 院 屏東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案 號 111年度原金訴字第34號 111年度原訴字第 24號 111年度原訴字第 24號 確定日期 111.11.01 111.11.05 111.11.05 宣告刑得否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屏東地檢111年度執字第4918號(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助字第2195號) 彰化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026號(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助字第2194號) 編號2、3經彰化地院上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 編 號 4 5 6 罪 名 幫助犯一般洗錢罪 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併科罰金6萬元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2次) 犯 罪 日 期 111.03.01前某時 111.03.29 111.05.18 111.05.20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3926號等 苗栗地檢112年度少連偵緝字第10號 南投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659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桃園地院 苗栗地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11年度原審金簡字第46號 112年度原訴字第 34號 113年度原金上訴字第28號 判決日期 112.09.09 113.02.26 113.07.31 確定判決 法 院 桃園地院 苗栗地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11年度原審金簡字第46號 112年度原訴字第 34號 113年度原金上訴字第28號 確定日期 112.10.18 113.03.28 113.09.03 宣告刑得否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6218號(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助字第3394號) 苗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524號(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助字第1520號) 南投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268號(編號6至9經本院上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 編 號 7 8 9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3月 (2次) 有期徒刑1年2月 (5次) 有期徒刑1年1月 犯 罪 日 期 111.05.18 111.05.20 111.05.18 111.05.20 111.05.10(聲請書誤載為111.05.18)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南投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659號等 南投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659號等 南投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659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13年度原金上訴字第28號 113年度原金上訴字第28號 113年度原金上訴字第28號 判決日期 113.07.31 113.07.31 113.07.31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13年度原金上訴字第28號 113年度原金上訴字第28號 113年度原金上訴字第28號 確定日期 113.09.03 113.09.03 113.09.03 宣告刑得否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南投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268號 編號6至9經本院上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