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

日期

2024-12-26

案號

TCHM-113-聲-1442-20241226-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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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44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施祥綸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10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施祥綸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施祥綸(以下稱受刑人)因詐欺等數 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及依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本文、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依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1號判決意旨參照)。另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或執行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亦即基於有利被告之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定執行刑,原定執行刑有拘束新定執行刑上限之效果,法院裁量所定之刑期上限,自不得較重於「原定執行刑加計新宣告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11年台抗字第52號、110年台抗字第1861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受刑人因犯詐欺等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 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㈡本院於裁定前,曾通知受刑人如對本件定應執行刑案件有意 見欲表達,於文到3日內具狀陳述意見,然因受刑人所在不明,經本院以113中分慧刑義113聲1442字第10646號通知陳述意見函對受刑人為公示送達,於民國113年11月21日張貼   於本院公告處,而於000年00月00日生合法送達效力,惟受 刑人迄今仍未回覆意見,顯已逾上開函文記載之回覆期限3日,有本院113中分慧刑義113聲1442字第10646號函、送達證書、臺灣高等法院前案案件異動查證作業、113年11月20日公示送達裁定、113年11月21日公示送達公告、公示送達證書、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各1份在卷可憑。參照前揭所述,本院就附表編號1至4所示各罪定應執行之有期徒刑,應予斟酌受刑人所犯為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   罪(2罪)、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三 人以上施強暴下手實施罪及詐欺取財罪,分別於111年8月間、111年11月間、111年12月間、111年10月間犯案,係分別獨立之犯罪,前述犯罪行為之不法及罪責程度、犯罪情節、次數及行為態樣、數罪所反應受刑人之人格特性與傾向、對受刑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就其所犯前揭各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㈢另附表編號1至3已執行完畢部分,執行檢察官於執行本件所 定執行刑時,自應予以扣除,俾免受刑人誤會,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 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郭 瑞 祥                 法 官 胡 宜 如                 法 官 陳 玉 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趙 郁 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附表:受刑人施祥綸定其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施強暴下手實施罪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犯 罪 日 期 111年8月17日 111年12月1日 111年11月6日至 111年11月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6583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緝字第1375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7802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簡字 第410號 112年度訴字 第1305號 112年度訴字 第1615號 判決日期 112年4月19日 112年8月15日 112年11月23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簡字 第410號 112年度訴字 第1305號 112年度訴字 第1615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2年6月5日 112年9月26日 112年12月2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社會勞動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8945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4451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671號 編號1至3經臺中地院以113年度聲字第24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已執行完畢) 附表:受刑人施祥綸定其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4 (以下空白) (以下空白) 罪     名 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 111年10月1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090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案  號 113年度上訴字 第588號 判決日期 113年8月2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案  號 113年度上訴字 第588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3年9月2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社會勞動之案件 是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40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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