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1-14
案號
TCHM-113-聲-1450-20241114-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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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45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卓淑慧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10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卓淑慧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卓淑慧(下稱受刑人)因竊盜數罪, 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民國113年9月23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是於數罪併罰之數罪,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者,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始得據以聲請定應執行刑。再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刑法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另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自由裁量係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以定執行刑言,即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使法官具體選擇以為適當之處理;因此在裁量時,必須符合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更進一步言,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此亦即所謂之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關於定應執行之刑,既屬自由裁量之範圍,其應受此項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要屬當然(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就附表編號1、3至6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2、7、8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各款之情形。茲受刑人向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受刑人113年9月23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在卷足憑。茲據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合法正當,應予准許。 ㈡、刑事訴訟法於112年12月27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11200113 041號令修正公布該法第477條第3項「法院對於第1項聲請,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者外,於裁定前應予受刑人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之規定。本院就檢察官聲請事項已以書面通知受刑人於文到5日內具狀陳述意見,該函文已於113年11月8日送達至受刑人所在之監所,受刑人收受後,具狀表示無意見,有本院113年11月6日113中分慧刑乾113聲1450字第10787號函、送達證書及本院陳述意見調查表各乙份在卷可憑(本院卷第193至197頁),已保障受刑人程序上之權益。是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害法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及前揭所述之比例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自由裁量權限之內部性界限等情,而為整體評價後,就如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國 忠 法 官 李 雅 俐 法 官 劉 麗 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梁 棋 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附表:受刑人卓淑慧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12年2月10日 111年9月26日 111年9月1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苗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541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1013等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1013等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苗栗地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12年度易字第687號 113年度上易字第148號 113年度上易字第148號 判決日期 113年2月27日 113年6月6日 113年6月6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苗栗地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12年度易字第687號 113年度上易字第148號 113年度上易字第148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3年4月11日 113年6月6日 113年6月6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 均得 均否 均得 備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助字第2258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0530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0531號 編號 4 5 6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 (共2罪)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10年8月3日 110年10月5日 110年8月13日 110年12月5日 偵 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少連偵字第477等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少連偵字第477等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少連偵字第477等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13年度上易字第96號 113年度上易字第96號 113年度上易字第96號 判決日期 113年7月26日 113年7月26日 113年7月26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13年度上易字第96號 113年度上易字第96號 113年度上易字第96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3年7月26日 113年7月26日 113年7月26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 均得 均得 均得 備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1909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1909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1909號 編號 7 8 (以下空白) 罪名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8月 (共2罪) 犯罪日期 110年10月10日 110年10月14日 111年5月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少連偵字第477等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少連偵字第477等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13年度上易字第96號 113年度上易字第96號 判決日期 113年7月26日 113年7月26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13年度上易字第96號 113年度上易字第96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3年7月26日 113年7月26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 均否 均否 備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1910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191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