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日期

2024-11-07

案號

TCHM-113-聲-1463-20241107-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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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463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吳建興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交付法庭 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本院113年度上訴字第8 77號案件於民國113年8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及民國113年9月12日 審判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並禁止聲請人再行轉拷利用。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吳建興(下稱被告)因違反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度訴緝字第12號有罪判決,被告提起上訴,於本院113年度上訴字第877號審理中撤回上訴),前於民國(下同)113年8月27日及9月12日有關本案是否撤回上訴之意思表示,對本案被告具有重要性,為確認開庭筆錄記載是否與被告真實發言相符,有聲請法庭錄音光碟檢視之必要,請准許交付上開庭期之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聲請案(事)件,應由錄音、錄影之法院裁定之。但錄音、錄影之法院與錄音、錄影內容所屬案(事)件卷證所在之法院不同者,該卷證所在之法院,認有必要者,亦得裁定之。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2項、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3點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聲請轉拷交付本院113年度上訴第877號案件113年8 月27日準備程序及9月12日審判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已敘明為維護被告法律上利益之理由,且查無依法令規定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之情形,爰裁定聲請人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上開法庭錄音光碟,並依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6條規定,禁止聲請人再行轉拷利用。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進 發                 法 官 尚 安 雅                 法 官 許 冰 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黃 粟 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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