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1-27

案號

TCHM-113-聲-1467-20241127-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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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46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凱超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10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捌月。   理 由 受刑人甲○○因犯強盜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 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 並考量受刑人附表所犯分為共同犯傷害致重傷罪、幫助犯強盜罪 共2罪,罪質相異,所涉犯行時間之間隔約6個月;又受刑人目前 30歲,宜給予其有復歸社會更生之機會,兼衡罪責相當、特別預 防之刑罰目的、刑罰邊際效應,及受刑人就檢察官之本案聲請未 表示意見等情,爰就所各宣告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應依刑事訴 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靜 琪                 法 官 柯 志 民                 法 官 簡 婉 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林 書 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附表:受刑人甲○○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罪       名 共同犯傷害致重傷罪 幫助犯強盜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6月 有期徒刑2年8月 犯  罪  日  期 106年12月16日 107年6月23日 偵 查(自訴)機 關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33643號等 臺中地檢108年度少連偵字第75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604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750號 判 決 日  期   113年7月17日   113年9月3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604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750號 判 決確 定日 期 113年8月20日 113年10月9日 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備       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 字第12563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448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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