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1-18
案號
TCHM-113-聲-1468-20241118-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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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46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昭尹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10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昭尹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 理 由 一、受刑人黃昭尹(下稱受刑人)因加重詐欺等罪,經臺灣臺中 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因受刑人所犯各罪,符合刑法第53條定其應執行刑之規定,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卷內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資料,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 二、又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 量,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即對犯罪行為人(即受刑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考量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又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3項規定,本院已予受刑人表示意見之機會,有本院訊問筆錄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25至126頁)。是本院審酌受刑人之行為次數(共14次)、侵害法益及犯罪類型之同質性,對於危害法益之加重效應,並考量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受刑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受刑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及受刑人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曾經法院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曾經法院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4月等情,認應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 名 曜 法 官 鄭 永 玉 法 官 林 宜 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陳 琬 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編 號 1 2 3 罪 名 加重詐欺 加重詐欺 加重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1年4月(2次)、1年7月、1年6月(2次)、1年8月、1年5月 有期徒刑1年1月、1年9月、1年3月、2年 犯 罪 日 期 108年11月10日 108年11月19日至108年12月12日 108年11月28日至108年12月3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8001號等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34979號等 雲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442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雲林地院 案 號 112年度訴緝字第137號 112年度金訴緝字第68號等 112年度訴緝字第27號 判決日期 112年09月12日 112年10月06日 113年01月17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雲林地院 案 號 112年度訴緝字第137號 112年度金訴緝字第68號等 112年度訴緝字第27號 確定日期 112年10月11日 112年11月02日 113年02月19日 編 號 4 5 罪 名 加重詐欺 加重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8月 有期徒刑1年5月 犯 罪 日 期 108年11月7日 108年11月25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8729號等 台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1058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台中地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519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752號 判決日期 113年05月16日 113年09月03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台中地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519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752號 確定日期 113年06月18日 113年10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