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1-26

案號

TCHM-113-聲-1469-20241126-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46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利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10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利瑋(下稱受刑人)因違反洗錢防 制法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民國113年10月15日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倘其中一罪或數罪之宣告刑 有與其他各罪重複定刑之確定裁判之情形(例如,聲請甲、乙、丙三罪定應執行刑,惟乙、丙罪之宣告刑曾經定執行刑確定後,乙罪又與甲罪重複定應執行刑),因其存在本身即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對受刑人係造成雙重處罰之危險,而屬違背法令,且重複定刑之裁判確定時,已生實質確定力,於法院審酌定執行刑時,因同時有兩種內部界限存在並受其拘束,該重複定刑之裁判恐不當影響法院裁量定刑之結果,而難以進行妥適、合理之評價。法院於此情形,為保障受刑人之利益,應不得定應執行刑,而應由檢察官將該重複定刑之裁判予以救濟撤銷後,再行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為妥。 三、經查:  ㈠本件受刑人前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數罪,先後經臺灣新北地 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如附表所示各罪,固均係在首先判刑確定之日即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日(112年9月2日)之前所犯,且本院為最後事實審之法院,有上開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㈡然而,受刑人所犯如本案附表編號5所示之罪,曾經臺灣桃園 地方法院於113年9月30日以113年度聲字第2657號裁定與該裁定附表所示編號1至4所示各罪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下稱另案),惟因另案附表編號5之犯罪日期誤載為「111年6月13日」,應更正為「112年6月13日」,更正後即無法與另案之數罪合併定應執行刑,是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已以113年度執抗字第14號提起抗告,現正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13年度抗字第2306號案件處理中,尚未確定,有另案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是受刑人所犯本案附表編號5所示之罪,係經檢察官重複聲請定應執行刑,如本院作成實體裁定,核與一事不再理原則抵觸,又因另案裁定既未確定而生實質確定力,為避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不宜由本院於此時就本案先予定應執行刑,為與另案有為適度協調之機會,應由本院將檢察官之聲請駁回,嗣檢察官釐析相關重點後,再為聲請。從而,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智 雄                 法 官 陳 鈴 香                 法 官 游 秀 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王 譽 澄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附表:受刑人陳利瑋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民國/新臺幣】 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12/01/10 112/06/13 112/05/31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0647號等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0647號等 桃園地檢112年度偵字第51393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12年度易字第535號 112年度易字第535號 113年度審簡字第295號 判決日期 112/07/14 112/07/14 113/03/15 確定判決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12年度易字第535號 112年度易字第535號 113年度審簡字第295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09/02 112/09/02 113/04/18 得否為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得易科 得社勞 得易科 得社勞 得易科 得社勞 備  註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0729號(編號1至2曾定執行刑5月)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0729號(編號1至2曾定執行刑5月)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6867號 附表:受刑人陳利瑋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民國/新臺幣】 編  號 4 5 6 罪  名 竊盜 詐欺 洗錢防制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3月(2罪) 有期徒刑7月 犯罪日期 112/07/07 112/01/12、 112/06/13 112/05/12至112/05/19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13年度偵字第7551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3752號等 南投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452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3年度壢簡字第470號 113年度審簡字第235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707號 判決日期 113/03/29 113/04/12 113/07/30 確定判決 法 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3年度壢簡字第470號 113年度審簡字第235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707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05/08 113/05/15 113/09/13 得否為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得易科 得社勞 得易科 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備  註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7365號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8509號(曾定執行刑5月) 南投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416號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