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2-02
案號
TCHM-113-聲-1472-20241202-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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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47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TRAN DANG DAT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10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TRAN DANG DAT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 柒年肆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TRAN DANG DAT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而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刑,其目的在將各罪及其宣告刑合併斟酌,進行充分而不過度之評價,透過重新裁量之刑罰填補受到侵害之社會規範秩序,而非絕對執行累計宣告刑,以免處罰過苛,俾符罪責相當之要求,為一種特別量刑過程;法院應綜合斟酌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例如數罪犯罪時間、空間、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數罪所反應被告人格特性與傾向、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妥適裁量最終具體應實現之刑罰,以符罪責相當之要求。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本院分別判處如 附表所示之刑,嗣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審酌受刑人所犯之罪雖均係與毒品相關之犯罪,然附表編號1與編號2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侵害之法益尚有不同,及各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罪責原則及合併刑罰所生之效果、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一切情狀,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 真 明 法 官 陳 淑 芳 法 官 廖 慧 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陳 慈 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附表】 編 號 1 2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製造第二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販賣第二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年 有期徒刑3年 犯 罪 日 期 110年1、2月間某日起至112年2月16日 111年11月14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苗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239號 苗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6569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案 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2863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88號 判 決 日 期 112年12月28日 113年5月2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案 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2863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88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3月28日(註1) 113年9月19日(註2)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社勞 不得易科、社勞 備 註 臺中高分檢113年度執字第28號 苗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116號 註1:經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983號以上訴不合法判決駁回 上訴而確定。 註2:經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3474號以上訴不合法判決駁回 上訴而確定。